【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桂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欢,女,1991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郧阳区。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十郧检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桂华、赵欢犯重婚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桂华、赵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欢与王某2于201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6年5月6日,因家庭矛盾,赵欢在未与王某2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和被告人徐桂华一起做生意,在此期间徐桂华与赵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7年6月,徐桂华和赵欢的女儿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卫生院出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桂华、赵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法院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周某、王某1、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桂华明知赵欢有配偶,仍和赵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桂华和赵欢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桂华、赵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桂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许敬刚
法官助理索李纳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