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何敏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何敏,女,1989年7月26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宾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佳,执业证号15115201511587220,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敏犯重婚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4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兴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鹏担任记录,被告人何敏及其辩护人郭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被告人何敏与被害人黄某1认识并交往,2010年5月24日,何敏与黄某1在宜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何敏在未与黄某1离婚的情况下,2016年3月与朱某同居生下一子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8月3日又与朱某在屏山县民政办登记结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敏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敏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称她离开黄某1是因为黄某1长期不顾家庭、打牌赌博、输了就卖家里的东西付钱,并且黄某1还有偷盗行为,她是在2013年黄某1被判刑的情况下离开的。

被告人何敏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敏犯重婚罪事出有因,何敏也是一个受害者;2.何敏有投案自首情节,3.何敏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①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②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③一贯表现良好;④其第二个小孩才2岁,需要何敏抚养照顾;⑤何敏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何敏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何敏与被害人黄某1认识并交往,2007年生育一子黄泽权,2010年5月24日,何敏与黄某1在宜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黄某1赌博等原因,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6月25日,黄某1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判处刑罚。何敏趁黄某1被刑事拘留期间外出打工,后与朱某认识,2015年双方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后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3月生育一子朱宇函,后何敏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8月3日,因为要为朱宇函上户口及办理医保等,需要何敏与朱某的结婚证,村支部书记石某2帮二人到屏山县民政办办理了结婚证。

2017年4月6日,黄某1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何敏的刑事责任或者对何敏从轻处罚。2017年8月3日,何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因被害人黄某1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2.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证实黄某1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多次要求何敏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何敏均没有按时到派出所。2017年8月3日,何敏到派出所投案,供述其在2016年犯了重婚罪的情况。

3.结婚登记材料,证实何敏于2010年5月24日与黄某1登记结婚,后又于2016年8月3日与朱某登记结婚的情况。

4.黄某1对何敏的谅解书,证实黄某1称看在何敏有几个月小孩的份上,谅解何敏,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何敏的刑事责任或者对何敏从轻处罚。

5.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1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敏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称何敏与他于2005年开始交往,2007年3月21日生育一子黄泽权,2010年5月24日在宜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在2017年4月5日他和何敏去宜宾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才知道何敏重婚了。

8.证人黄某2(黄某1的父亲)、杨某(黄某1的同组人员)的证言,证实他们知道何敏于2005年与黄某1耍朋友,2007年生育了一个小孩叫黄泽权,2013年6月份黄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7月份何敏就离家出走了。

9.证人何某、何从树的证言,证实刚开始的时候黄某1对何敏还可以,后来怀了孩子后就不好了,经常吵架、打架。黄某1经常打牌赌博,输了就喊何敏拿钱,何敏不给两个就吵,黄某1还经常偷东西。何敏是在黄某1被抓后离开的。

10.证人石某1(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村支书石某2到政务中心来办理朱某与何敏的结婚证,石某2保证朱某和何敏没有问题,办理结婚证是准备到派出所给小孩上户口,他就帮到办了。

11.证人石某2(村支书)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何敏与朱某随时一起出入,邻居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二人的结婚证是他去办理的,是朱某请他帮忙办理的结婚证。他想到何敏和朱某家很困难,二人现在还住在朱某哥哥家里,娃娃都已经几个月了还没有上户,也没有买农村医保,为了尽快买医保,就帮他们把结婚证办了。原来他说了谎,说是朱某和他一起去办的结婚证,事实上朱某没有去。

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和何敏于2015年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于2016年3月2日生育一子朱宇函。2016年8月在办理了结婚证。当时准备给小孩上户,就把他和何敏的资料拿给村干部石某2,小孩上户后发现已经把结婚证都办好了。他和何敏都没有走民政办去过。

13.被告人何敏的供述,证实她和黄某1于2005年认识并交往,2007年正月生育一男孩,2013年7月她从黄某1家离开,2015年在成都打工认识了朱某,并一起同居生活,2016年3月生育一子朱宇函,8月和朱某登记结婚。她和朱某说过她有一段婚姻,但没有给朱某说离没离婚。她没有同朱某一起去政府办理结婚证,是朱某叫她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还有她和朱某的合照,拿给村支书石某2帮他们办的。黄某1有点钱就去打牌喝酒,很少干农活。娃儿开始读书了,家里也没有经济来源,她提议到合什街上去打工,黄某1家人都不同意,加之黄某1对她不好,在他家过不下去了,就想还不如到外面去打工,所以就到成都去了。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敏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何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敏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黄某1也对其出具了谅解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敏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敏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友根

人民陪审员王茂英

人民陪审员唐瑶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