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王洪伟与王怀德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伟,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张宗久,尚志市石头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怀德,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伟与被告王怀德申请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洪伟及委托代理人张宗久、被告王怀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怀德自2017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洪伟及妻子等3人生活费4500元;2、诉讼费用由王怀德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因被告王怀德另案起诉王洪伟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法院将王洪伟的工资冻结。到目前为止,已经冻结六个月。王洪伟是铁路职工,依靠工资维持生活,妻子没有工作、怀孕需要增加营养,岳父岳母需要赡养。现在因冻结工资,失去生活来源,生活全靠借款维持。由于临近春节,已经借不到款。王怀德申请保全行为,严重影响王洪伟的正常生活,这种做法是完全非法的。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怀德辩称:王怀德在诉讼案件中申请冻结王洪伟工资的事实存在,王怀德同意每月最多给付其生活费1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王洪伟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王洪伟与赵娜是夫妻关系,赵娜没有职业,也是被扶养人之一。

证据二、赵娜及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复印件5页。拟证明:赵娜及其父母赵海晨、熊丽萍依靠王洪伟生活。

证据三、尚志市黑龙宫镇得好村委会介绍信2张。拟证明:赵娜没有职业,赵海晨常年有病,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

证据四、购房合同及偿还购房贷款的银行清单各1份。拟证明:王洪伟购房用于生活,该支出属于正常性消费支出。

证据五、尚志市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1份。拟证明:赵娜已经怀孕。

证据六、尚志市人民医院MRI检查报告单1份。拟证明:赵海晨丧失劳动能力。

证据七、(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王怀德在诉讼案件中申请保全时,对三个担保人是按份主张担保责任,每人8万元。

被告王怀德对证据一、证据三至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不了解王洪伟、赵娜家庭成员情况,其在(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案件中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怀德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洪伟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采信;对证据七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该证据不能证实王洪伟在(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案件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查明:2017年8月2日,因王怀德另案起诉张庆宝、黄邦琴、张秀华、王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洪伟的银行工资8万元。

王洪伟家庭情况:妻子赵娜、现已怀孕,岳父母赵海晨、熊丽萍,赵海晨患有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右侧髋关节腔积液。王洪伟于2014年6月7日按揭购房1栋,首付4万元,剩余20万元以银行按揭、抵押方式支付,每月还贷1400元。

2017年开始,尚志市城乡低保执行标准为每月5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王怀德因另案主张王洪伟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法院冻结王洪伟的工资,依法应当保留王洪伟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王洪伟及其妻子赵娜的生活费、赵娜怀孕需要的营养费、王洪伟每月还房贷1400元属必要的生活费用,王怀德应当返还;赵娜之父赵海晨虽然患病,但其法定扶养人应是熊丽萍,王洪伟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王洪伟主张自2017年8月起给付生活费用每月4500元,计算时间不当、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怀德应当自2018年1月王洪伟诉讼时开始,每月返还王洪伟生活费540元,王洪伟之妻赵娜的生活费、营养费1080元、王洪伟每月还房贷1400元共计30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怀德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王洪伟生活费540元,王洪伟之妻赵娜的生活费、营养费1080元、王洪伟每月还房贷1400元共计3020元。此款给付至王洪伟在(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案件的义务履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解除对王洪伟的银行工资冻结时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2018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生活费用,此后的生活费用于每月1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怀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文才

审判员孙晓宏

人民陪审员李海玉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