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怀德辩称:王怀德在诉讼案件中申请冻结王洪伟工资的事实存在,王怀德同意每月最多给付其生活费1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王洪伟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王洪伟与赵娜是夫妻关系,赵娜没有职业,也是被扶养人之一。
证据二、赵娜及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复印件5页。拟证明:赵娜及其父母赵海晨、熊丽萍依靠王洪伟生活。
证据三、尚志市黑龙宫镇得好村委会介绍信2张。拟证明:赵娜没有职业,赵海晨常年有病,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
证据四、购房合同及偿还购房贷款的银行清单各1份。拟证明:王洪伟购房用于生活,该支出属于正常性消费支出。
证据五、尚志市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1份。拟证明:赵娜已经怀孕。
证据六、尚志市人民医院MRI检查报告单1份。拟证明:赵海晨丧失劳动能力。
证据七、(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王怀德在诉讼案件中申请保全时,对三个担保人是按份主张担保责任,每人8万元。
被告王怀德对证据一、证据三至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不了解王洪伟、赵娜家庭成员情况,其在(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案件中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怀德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洪伟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六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采信;对证据七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该证据不能证实王洪伟在(2017)黑0183民初3303号案件中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