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治梅与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桑治梅,无业。
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44号1幢1层024室。
投资人白晋翔。
被执行人白晋翔。
被执行人杨海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杨海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桑治梅人民币405516元(含执行费、受理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杨海燕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05516元(含执行费、受理费、保全费)一般债务利息从2014年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