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宁平于2009年6月30日入职知产局服务中心,担任车库夜间值班员,入职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及2012年亦分别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2月9日宁平向知产局服务中心提交终止交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申请,载明因其本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为此提出终止交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申请,知产局服务中心予以同意。2014年2月12日知产局服务中心与宁平签订劳务协议书,载明该协议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后宁平未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与知产局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9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当事人亦均确认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期间宁平一直担任车库夜间值班员,其工作模式为2人值一个夜班,夜班时间自晚7点至早7点,隔一天上一个夜班,工作模式未曾改变,其申请提前退休期间亦未中断。
宁平主张其在职期间未曾休年假,并提交年休假工龄证明以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该证据系由北京市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知产局服务中心开具,其上显示:知产局服务中心,你单位宁平系我中心存档人员,根据社保系统记载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3月。该证明中加盖北京市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专用章。宁平称据此可见其在知产局服务中心工作期间每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知产局服务中心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业已安排宁平休年假。该单位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另,双方均提交宁平在职期间工资单,根据上述工资单中数额核算,宁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905元。
宁平主张在职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并就其主张提交了自行书写的统计表一张,其上显示2009年至2015年期间宁平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36天。知产局服务中心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宁平并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
宁平以要求知产局服务中心支付终止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1、知产局服务中心向宁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92.21元;2、知产局服务中心向宁平支付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976.35元;3、驳回宁平的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工资表、年休假工龄证明、终止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申请、加班统计表及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4049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