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张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河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陈胡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河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成。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许昌县祥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陈胡村。
法定代表人:张景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黄惠丽,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