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申请人:青岛天锐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田庄镇驻地。
投资人:郭忠和。
申请人青岛天锐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18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天锐机械厂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235656、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天锐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青岛天锐机械厂负担。
审判长刘安
审判员邓月
审判员洪春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