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907号
原告:陶柳成,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涂道军,男,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强,男,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涂道香,男,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王磊,男,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第三人: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史小梅。
原告陶柳成诉被告涂道军、张强、涂道香、王磊及第三人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陶柳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陶柳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柳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陶柳成负担。
审判长 姚兵兵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