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翟羽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红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主要负责人:李钢,经理。
上诉人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越、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红桥分公司侵害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红桥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可审理发生在天津市红桥区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安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