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460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高家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经营者:王连忠,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高家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