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4年5月20日,杨艳伍将孙岳峰诉至一审法院,该案案号为:(2014)顺民初字第8275号。在该案中,杨艳伍起诉称:杨艳伍原系青之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2013年8月7日,杨艳伍向孙岳峰借款272万元。后到期未还,2014年1月14日,孙岳峰逼迫杨艳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杨艳伍拥有的青之叶公司100%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孙岳峰及其父亲,其中999万元股份转让给孙岳峰,1万元股份转让给了孙岳峰的父亲孙宝玉。办理工商变更过程中,杨艳伍报警,后警察以双方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杨艳伍除之前借孙岳峰272万元之外,没有收到孙岳峰任何股权转让款项,且股权转让并非杨艳伍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要求:1.判令杨艳伍与孙岳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孙岳峰协助杨艳伍将青之叶公司的股权变更为杨艳伍所有。2014年7月1日,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孙岳峰给付杨艳伍3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付清;二、青之叶公司2014年2月28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杨艳伍负责,青之叶公司2014年2月28日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孙岳峰负责。
2014年7月1日,孙岳峰(甲方)、青之叶公司(乙方)、苏立志(丙方)、华清公司(丙方)签署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因杨艳伍原为青之叶公司的所有人,又因杨艳伍欠孙岳峰债务375万元,2014年2月17日,杨艳伍将青之叶公司转让给孙岳峰,但未清理债权债务,后杨艳伍就股权转让诉至顺义法院。现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乙方偿还丙方苏立志借款23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付清(该借款为杨艳伍购买青之叶公司股权时从苏立志处所借);甲方、乙方偿还丙方华清公司股权转让金968639.79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付清(该款为杨艳伍购买青之叶公司所欠华清公司的股权转让金。);杨艳伍在本协议书外其他任何债务与甲方、乙方无关;本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4年7月1日,孙岳峰给苏立志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苏立志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2300000元整),于2014年8月20日前偿还。如不偿还,执行2014年7月1日孙岳峰、青之叶公司、苏立志、华清公司三方协议。欠款人孙岳峰。2014年7月1日。”
2015年5月6日,苏立志将孙岳峰、青之叶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该案案号为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8677号。在该案中,苏立志起诉要求孙岳峰、青之叶公司偿还23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8677号民事判决,判令孙岳峰、青之叶公司偿还苏立志23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5)顺民(商)初字第8677号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苏立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4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顺义区望泉家园1号楼×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租赁、赠与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
李燕燕于2016年9月5日对执行标的顺义区望泉家园1号楼×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9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1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望泉家园1号楼×号房屋的执行。苏立志不服(2016)京011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一,李燕燕与孙岳峰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财产顺义区望泉家园1号楼×号房屋以及奥迪品牌Q7型号车辆均归李燕燕所有,无婚后共同财产归孙岳峰所有。2014年7月8日,双方复婚。2016年5月18日,双方再次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另查二,2014年1月14日,青之叶公司做出股东决定,杨艳伍将青之叶公司的全部货币出资1000万元分别转让给孙岳峰999万元,孙宝玉1万元。同日,杨艳伍与孙岳峰、孙宝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杨艳伍将青之叶公司的全部货币出资1000万元分别转让给孙岳峰999万元,孙宝玉1万元,于2014年1月14日正式转让。2014年2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一审庭审中,苏立志申请了杨艳伍出庭作证,杨艳伍称:我和苏立志、孙岳峰原来是朋友关系。青之叶公司原来是我的,我同时欠了苏立志和孙岳峰的钱,后来我们三个人协商,我把公司转让给孙岳峰,商量转让的条件是我欠孙岳峰的钱不用还了,孙岳峰把我欠苏立志的钱还给苏立志。我是2013年年底的时候向苏立志借了300万元,我借孙岳峰的钱也是2013年借的,借了200多万元。公司是2014年2月的时候转让给孙岳峰的,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三方协商好孙岳峰给我50万元,孙岳峰给苏立志230万元,孙岳峰给华清公司96万余元。华清公司最早也是青之叶公司的一个股东,我从华清公司购买青之叶公司时还欠华清公司一部分款项未给,所以公司转让给孙岳峰时,孙岳峰给华清公司了96万余元。我和孙岳峰、苏立志协商给付苏立志230万元,给华清公司96万余元的时间大概在2014年2月16、17号左右,就是我给孙岳峰办理股权过户的当天,后来孙岳峰没给我50万元,也没给其他人钱,我就在2014年5月21日把他起诉到法院,后来经法院调解了。涉诉230万元债务是大概在2013年左右,我从华清公司购买青之叶公司股权时向苏立志借了300万元,后来我还了70万元,剩余230万元,是孙岳峰强行要我的公司,我被迫把股权转让给了孙岳峰,孙岳峰承诺替我偿还苏立志230万元的债务。
一审庭审中,李燕燕称杨艳伍共计欠孙岳峰275万元,因为杨艳伍一直未还,杨艳伍和孙岳峰于2013年12月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将青之叶公司折抵给孙岳峰,杨艳伍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孙岳峰,用该笔借款折抵出资。2014年5月,杨艳伍开始反悔,双方在顺义区法院达成了调解书,由孙岳峰再补给杨艳伍30万元。2014年7月,杨艳伍又反悔了,所以杨艳伍欠苏立志230万元由孙岳峰偿还。青之叶公司有一块地,在2013年12月协议时地还不值钱。孙岳峰之所以同意偿还苏立志230万元,是因为地涨价了,当时孙岳峰经营这块地,杨艳伍看这块地涨起来了,所以一直反悔。因此,苏立志和孙岳峰之间的债务转让实际是发生在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