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陈奇淼、魏其军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陈奇淼,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慧嫣,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明富,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其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绍兴市越城区。

辩护人范慧慧,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陈奇淼以被告人魏其军犯诽谤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要求追究被诉人刑事责任的指控,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于2017年7月6日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陈奇淼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本院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陈奇淼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慧嫣、梁明富,被告人魏其军及其辩护人范慧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自诉人陈奇淼诉称:被告人魏其军因与自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心怀不满,在正常司法途径外采取种种手段威胁、诋毁自诉人。多次发短信给自诉人进行人身威胁,多次在迪荡商会微信群里发表“骗子招摇过市”等不实言论。2016年12月21日在绍兴市经信委和中国设计红星奖委员会主办的中国设计红星奖论坛暨绍兴市工业设计周举办期间,被告人几次到会议现场,阻挠自诉人工作行程并在活动论坛中散发传单,在公共场合公然散布侮辱、诽谤自诉人的言论,致使自诉人被迫中途退出会议,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17年3月中旬,绍兴电视台记者未经预约就被告人单方面陈述事实突然进行采访,播出的采访内容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播出一期后,被告人还多次在多种场合表示将继续分期进行播出,俨然将公共媒体作为自己发泄个人私怨的平台。2017年5月8日、9日,被告人在绍兴E网绍兴杂谈版块以及天涯论坛网站发表题为《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奇淼: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再次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奇淼: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帖子,表述内容不仅对事实真相进行隐瞒,而且有“陈奇淼┄┄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丑陋嘴脸”等诽谤、侮辱性语句及用词,上述帖子又很快被转发到孙某电影资讯网、北京论坛、产业园网等全国网站,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自诉人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纷争原系合同纠纷,已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解决,但被告人却利用公众媒体、用“骗子、招摇撞骗”等言辞侮辱自诉人,歪曲事实诽谤自诉人,客观上给自诉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极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故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自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其军辩称:网上的帖子确是其所发,但事出有因。2015年五六月间,其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奇淼,陈自称可以将工程介绍给其做。后陈奇淼以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名义与其签订工程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将胜利东路1号地块一期桩基工程介绍给其实施并由其交纳诚意金200万元,该200万元诚意金按陈奇淼的要求汇到陈奇淼手下的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帐户。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退还诚意金,但陈奇淼一直未退还,此后经其多次催讨,陈奇淼同意先退还100万元,但坚持要其出具借条。想不到后来陈奇淼就该100万元提起诉讼,要其归还。事后其才知道,合同上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盖章的竟是陈奇淼已过世的父亲。此外,陈奇淼还两次叫黑社会的人殴打其。其是迫于无奈才在网上发帖的。

被告人魏其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是在多次向自诉人讨要归还诚意金未果的情形下才上网发帖;被告人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谣言;自诉人提供的病历资料也无法证明自诉人存在精神失常的情形;被告人所发帖子中虽有不妥言语,但尚不构成诽谤罪,要求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陈奇淼经人介绍与被告人魏其军相识。2015年8月31日,经陈奇淼帮忙,由陈奇淼所在的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为甲方,魏其军为乙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受乙方委托,负责协助就胜利东路1号地块一期工程招投标项目,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海尚置业签订房产开发一期桩基工程合同,合同金额约为3000万元;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向甲方交纳诚意金人民币200万元;桩基合同签订后,如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该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由甲方转给建设方或退还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不管何种原因,最终该项目没有成功,则一周内无条件退还该诚意金;基于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其费用额度由双方另行协商)在咨询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面,若有工程款预付款,且预付款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则超额部分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否则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支付咨询服务费,工程款达到80%时按约定额度全部付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如期进行桩基工程的,导致甲方不能协助房产商正常开工,则诚意金充当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能按合同如期进行桩基工程的,在开工10天内退还诚意金(扣除履约保证金部分)。此后,被告人魏其军将200万元诚意金汇入了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帐户。工程开工后,被告人魏其军通过发短信等形式要求陈奇淼归还诚意金,并在微信群里发表“骗子招摇过市”、“陈奇淼你利用你死去的父亲和年老的母亲诈骗我们巨额钱财”等言论,但未果。2016年2月6日,陈奇淼支付给被告人魏其军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魏其军向陈奇淼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27日,陈奇淼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该100万元款项,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自诉人陈奇淼该笔款项。被告人魏其军不服,提出上诉,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绍兴电视台对被告人魏其军与自诉人陈奇淼之间关于保证金的纠纷作了报道。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魏其军以“投诉人一魏其军(工作单位浙江华汇建设集团绍兴分公司)、投诉人二王某(工作单位绍兴名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人三陈某1(工作单位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绍兴E网绍兴杂谈版块发表题为《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奇淼:荣誉光环下的黑幕》一帖,该帖于当日经自诉人陈奇淼委托律师向绍兴E网致《律师函》后被删除,次日,被告人魏其军再次在绍兴E网绍兴杂谈版块发表题为《再次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某某: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帖子(该帖于2017年6月5日在绍兴E网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删除),上述二帖子均称“各位网友:浙江省绍兴市原政协委员陈奇淼利用其担任绍兴市政协委员期间,利用其母亲和死去的父亲的名义注册公司,光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地块工程项目,陈奇淼就骗得三家公司诚意金700多万元。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绍兴市越城区宣传部打电话阻止记者采访。其诈骗手法极其恶劣,其行为实在可恶。现在我特将陈奇淼的丑陋嘴脸曝光如下:2015年7月份至2016年4月份,投诉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奇淼,当时据陈奇淼自述,他是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地块的开发商之一,而且其有百分之十的股份,是有项目直接发包权,当时在他办公室外也放着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地块的效果图,同时从他员工那里也了解到陈奇淼有发包权,陈奇淼又是绍兴市政协委员,因此对他比较信任。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4月,投诉人根据陈奇淼的要求与其指定的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实际控制人陈奇淼)与绍兴市海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奇淼)签订了《工程合作合同》各一份,约定由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陈奇淼)负责帮助我公司就绍兴市胜利东路1号地块工程与总包方签订房产开发一期消防工程合同、参与桩基工程施工等工程、与商品混凝土6-8万方供货合同,上述合同内容均无实现,先后向投诉人一收取诚意金200万元(其中50万元已归还)、投诉人二收取诚意金300万元、投诉人三质量保证金200万元,共计700万元之多。投诉人曾多次向绍兴市委、市政府反映,虽已取消了政协委员资格,但此事尚未处理。我们也向浙江省广电集团反映情况,但陈奇淼冒充绍兴市越城区宣传部打电话阻止采访。事后得知陈奇淼在该工程无发包权,更无股份,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某2,系陈奇淼父亲,而且于2014年2月20日已经去世。绍兴市海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某,系陈奇淼母亲。因此投诉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陈奇淼在其担任绍兴市政协委员期间,利用其母亲与已去世的父亲名义注册公司,还冒充国家工作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实为可恶,为此三投诉人提请新闻媒体单位介入曝光,三投诉人对投诉内容真实性原意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魏其军、王某、陈某1”。上述帖子又很快被转发到其他网站,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

同时查明: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举办者为浙江省创意纺织产业研究院、浙江艺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陈奇淼、陈某2,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浙江省创意纺织产业研究院负责人为陈奇淼、浙江艺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陈某2;陈某2与陈奇淼系父子关系;陈某2已于2014年亡故。

以上事实,由自诉人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工程合作合同,证明被告人魏其军与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工程合作合同的事实。

2.汇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魏其军依合同向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汇入诚意金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

3.微信、短信内容截屏,证明被告人魏其军发微信、短信给自诉人陈奇淼讨还诚意金的事实。

4.借条,证明魏其军2016年2月6日出具借条给陈奇淼,向陈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5.本院(2016)浙06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2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7月27日,自诉人陈奇淼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该100万元款项,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自诉人陈奇淼该笔款项。被告人魏其军不服,提出上诉,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事实。

6.视频录像,证实绍兴电视台对被告人魏其军与自诉人陈奇淼关于保证金的纠纷进行报道的事实。

7.公证书、网站内容截屏,证明2017年5月8日、9日,被告人魏其军在绍兴E网绍兴杂谈版块以及天涯论坛网站发表题为《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奇淼: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再次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某某: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帖子以及上述帖子被转发到其他网站,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

8.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登记资料,证明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举办者的情况。

9.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陈奇淼与陈某2的关系及陈某2已于2014年亡故的事实。

对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魏其军在2016年12月21日在中国红星设计奖论坛会议现场散布侮辱、诽谤言论一节,因其提供的绍兴市工业设计协会出具的《情况经过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告人魏其军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

对自诉人关于因被告人的行为致其身体、精神健康受损的指控,因其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系伪造的合理怀疑,即其提供的病历记载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共住院19天,诊治经过:1.输液支持(内加地西泮针);2.抗抑郁药(舍曲林片)治疗;抗焦虑及助眠药(阿某唑仑片、喹硫平片)治疗;3.对症治疗(小剂量舒必利片减少胃肠道反应);┄┄,而其提供的住院医疗费发票记载其中西药费仅为18.99元,故本院亦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其军与自诉人陈奇淼之间关于200万元诚意金归属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然被告人魏其军在讨要未果后,即捏造自诉人陈奇淼系“骗子”、“骗取三家公司诚意金700万元”等足以诋毁、贬损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上散布,特别是在自诉人委托的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仍继续在网上散布该不实信息,致使该信息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五千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魏其军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其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魏其军并没有捏造事实并散布,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魏其军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其军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信芳

人民陪审员章定安

人民陪审员樊大根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