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院(2016)浙06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2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7月27日,自诉人陈奇淼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该100万元款项,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人魏其军归还自诉人陈奇淼该笔款项。被告人魏其军不服,提出上诉,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事实。
6.视频录像,证实绍兴电视台对被告人魏其军与自诉人陈奇淼关于保证金的纠纷进行报道的事实。
7.公证书、网站内容截屏,证明2017年5月8日、9日,被告人魏其军在绍兴E网绍兴杂谈版块以及天涯论坛网站发表题为《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奇淼: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再次原绍兴市政协委员陈某某:荣誉光环下的黑幕》帖子以及上述帖子被转发到其他网站,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
8.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登记资料,证明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举办者的情况。
9.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陈奇淼与陈某2的关系及陈某2已于2014年亡故的事实。
对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魏其军在2016年12月21日在中国红星设计奖论坛会议现场散布侮辱、诽谤言论一节,因其提供的绍兴市工业设计协会出具的《情况经过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告人魏其军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
对自诉人关于因被告人的行为致其身体、精神健康受损的指控,因其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系伪造的合理怀疑,即其提供的病历记载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共住院19天,诊治经过:1.输液支持(内加地西泮针);2.抗抑郁药(舍曲林片)治疗;抗焦虑及助眠药(阿某唑仑片、喹硫平片)治疗;3.对症治疗(小剂量舒必利片减少胃肠道反应);┄┄,而其提供的住院医疗费发票记载其中西药费仅为18.99元,故本院亦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其军与自诉人陈奇淼之间关于200万元诚意金归属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然被告人魏其军在讨要未果后,即捏造自诉人陈奇淼系“骗子”、“骗取三家公司诚意金700万元”等足以诋毁、贬损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上散布,特别是在自诉人委托的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仍继续在网上散布该不实信息,致使该信息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五千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魏其军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其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魏其军并没有捏造事实并散布,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魏其军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