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王玉超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31-6号2号楼2单元402号居民张某到王玉超租住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路上沿小区8号楼1单元601号,王玉超给张某喝了含有美托咪啶、东莨菪碱成分的饮料后,趁其熟睡之际,伪造了自己被张某强奸、抢劫的现场,制造了自己身上的伤痕,后王玉超于11月15日早上打电话求救。案发后,王玉超诬告被张某抢劫、强奸,导致次日张某因涉嫌抢劫、强奸被刑事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经侦查,发现张某没有犯罪事实后于2017年11月18日撤销案件。
被告人王玉超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日记本及照片、收到条照片、“听话水”等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玉超为诬告陷害被害人张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的特征。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证人王某1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
2、接收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详单,证实被告人王玉超于案发前与被害人张某、证人王某2的通话记录情况。
3、提取笔录2份、提取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王玉超血液、尿液、胃液进行毒化检验,提取王玉超阴擦、身上所缠胶带进行DNA比对,抽取被害人张某静脉血样进行DNA对比使用。
4、受案登记表复印件、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立案材料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讯问笔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玉超诬告陷害被害人张某对其实施强奸、抢劫的内容,及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民事调解书照片复印件、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实王玉超与张某有经济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偿还协议,张某仍拒绝还款及其威胁内容的情况。
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王玉超予以谅解。
7、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玉超被抓获的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玉超出生于1985年5月1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王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玉超是其前妻,二人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其发现被告人王玉超与被害人张某有婚外情后便与王玉超离婚了。2017年11月15日早上,其接到王玉超用电话手表打来的求救电话,其再打回去但对方没有声音,其就联系了王玉超的哥哥证人王某1一起从北京市来到德州市,并根据电话手表的定位功能找到王玉超的租住处,与民警等人一起进入房间,现场凌乱,有“听话水”、刀子、胶带等,王玉超躺在床上,脖子上有绳子,身上有划伤。
王玉超找张某要钱,又到法院起诉张某,他二人关系就不好了,王玉超给其说过,她打电话找张某要钱,张某以孩子吓唬过她。
2、王某1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是被告人王玉超的哥哥。2017年11月14日晚,其接到王玉超的电话称被害人张某要去给她还钱。第二天早上6点半左右,其接到证人王某2的电话称王玉超向王某2打了求救电话,其与王某2一起从北京市到德州市寻找王玉超,并于途中报警。众人在德州市德城区铁路宿舍上沿8号楼1单元601室找到王玉超时,现场凌乱、王玉超受伤并昏迷不醒。
3、黄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2017年11月3日,其将位于德州市德城区铁路上沿小区8号楼1单元601号的房子出租给被告人王玉超,同年11月15日中午,其接到一个电话问租房之人的事,派出所的人在电话里说王玉超求救了,要其把门打开,其就找人带着钥匙去开门。
4、赵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是被告人王玉超的嫂子。王玉超离婚后,从北京来到德州自己租房暂住,2017年11月15日早上,其接到丈夫王某1的电话称王玉超出事了,其就赶去德州找她,经多方查找,才找到王玉超租住的德州市德城区铁路宿舍上沿8号楼1单元601室,并通过房产中介联系上房东打开门,房间里乱糟糟的、王玉超被绳子绑着。
5、郑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在德州市德城区铁路上沿小区对面经营日用品、承接房产中介广告,2017年11月15日中午,有个女子来找铁路上沿小区8号楼1单元601号的房东,称她妹妹在房子里求救了,其就告知了房东的电话。
(四)被害人陈述
张某的陈述复印件,证实其与被告人王玉超原来是情人关系,后来被双方家庭知道了,其和妻子离了婚。其和王玉超之间有债务关系,二人通过法院调解其偿还王玉超20万元,但其只还上了1万元。2017年11月14日王玉超给其打电话约好晚上到德州她的住处见面,其于15日凌晨来到王玉超的租住处与她见了面,二人在房间内一起吃菜、喝饮料,然后其一觉睡到15日早上5点多被王玉超叫起后离开。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王玉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被害人张某是高中同学,2015年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借钱给张某,后其和丈夫离了婚。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还钱,但他一直拒不还款,并用孩子等事项威胁自己,其想让他进监狱,便设局约张某来到其租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听话水”、刀子、胶带、绳子伪造了其被强奸、抢劫的现场,并用手表电话给其前夫打电话求救后,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张某对其实施了强奸、抢劫犯罪事实。
(六)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德公物鉴DNA字[2017]4446号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证实在送检的避孕套内部、王玉超阴擦上均未检出人的精斑;在送检的烟头、避孕套内部、避孕套内阴毛上检出人的STR分型,支持为张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避孕套包装袋、避孕套外部、绳子、王玉超身上胶带、客厅地面胶带、皮带上检出人的STR分型,支持为王玉超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刀刃上检出人血,支持为王玉超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刀柄上未检出人的STR分型。
2、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鲁公物鉴(毒)字[2017](166)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某的血液,被告人王玉超的血液、尿液、胃液,农夫果园饮料,“听话水”中均检出美托咪啶、东莨菪碱成分;张某的尿液中未检出美托咪啶、东莨菪碱成分。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物证及被告人王玉超伪造的案发现场照片的情况。
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玉超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辨认出,其伪造作案地点在德州市德城区铁路宿舍上沿8号楼1单元601室、购买作案工具胶带、刀子、饮料等地点的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玉超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与王玉超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