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胡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转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金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史春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邱付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
六、被告人胡飞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元、被告人吴转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告人张金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史春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均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