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黄松侨、梁再华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松侨,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普宁市。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强奸妇女罪于1996年12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再华,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醴陵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2018年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到庭参加诉讼。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7日、2018年1月4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7日、2018年2月4日两次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黄松侨位于xx市xx镇xx村xx片xx街xx号的家中,梁再华于2016年8月13日在xx市xx镇卫生院生育了一名男婴(去向不明)。黄松侨向梁再华提议将男婴卖掉,梁再华同意并要求将卖男婴所得的钱汇一部分给其母亲张水中用于养老,被告人预谋后,经xx镇卫生院一名女护士及同案人林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由黄松侨和林某联系并谈妥价钱。2016年8月15日下午,黄松侨将男婴从住家中带到xx大道xx镇xx村路段,以人民币(下同)108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介绍来的人。黄松侨于当天将所得的赃款其中10万元通过银行柜员机存进其农业银行账号,后通过银行柜员机转账5万元到张水中的银行账号内。2016年12月26日,梁再华到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反映其生育的儿子被丈夫黄松侨卖掉的事实,黄松侨于同月3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伙同梁再华一起卖掉儿子的经过,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梁再华,梁再华供述了上述出卖儿子的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被卖婴儿的照片、提取笔录,手机微信信息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存取款明细记录,入院记录,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书,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黄松侨、梁再华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于2015年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在黄松侨位于xx市xx镇xx村xx片xx街xx号的家中同居生活。2016年8月13日,梁再华在xx市xx山镇卫生院生育了一名男婴。黄松侨向梁再华提议将男婴卖掉,梁再华同意并要求将卖男婴所得的钱汇一部分给其母张水中养老,黄松侨表示同意。后经xx镇卫生院一名女护士及同案人林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由黄松侨和林某联系并谈妥价钱。同月15日下午,黄松侨将男婴从住家中带到xx大道xx镇xx村路段,以108000元卖给林某介绍来的人。黄松侨于当天将所得的赃款其中10万元通过银行柜员机存进其农业银行账号,后通过银行柜员机转账5万元到张水中的银行账号内。同年12月26日,梁再华到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称其生育的儿子被丈夫黄松侨卖掉,黄松侨于同月30日经传唤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供述了与梁再华一起出卖儿子的事实。当日,xx派出所依法传唤梁再华,梁再华到该所供述了与黄松侨合谋出卖儿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黄松侨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的照片。

2.提取笔录及查获的手机的照片,证明:提取到黄松侨、梁再华的手机各1部。

3.储存于被告人梁再华手机相册中的婴儿照片,经被告人梁再华确认,是其被出卖的儿子。

4.手机微信信息截图,证明:被告人梁再华在发给黄松侨的信息中提到因其亲戚办喜事跟黄松侨要钱去送礼金,黄松侨不给且多日不回家,梁再华认为老公不能依靠,要寻回被出卖的儿子,并表示要让黄松侨后悔。黄松侨在梁再华报警后,在发给梁再华的信息中提到卖儿子时说好只要卖儿子的补偿费打到梁再华指定的卡上,梁再华就同意他卖儿子。

5.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12月26日至29日间,黄松侨手机135××××3085与林某手机137××××4767多次通话联系。

6.存取款明细记录,证明黄松侨于2016年8月15日将出卖儿子所得的100000万分多次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次日转支50000元。

7.xx市xx镇卫生院出具的产科入院记录及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2016年8月13日,梁某于该院产下一男婴,登记表显示男婴母亲梁某,父亲黄松侨。

8.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传唤证,证明:梁再华于2016年12月26日到xx派出所反映,她于2016年8月13日在xx医院生下一儿子,后儿子被丈夫黄松侨卖掉。同月30日,该所传唤黄松侨到派出所调查。当日,黄松侨到该所接受调查,供述了因无能力抚养孩子,和其妻梁再华商量决定将儿子以108000元出卖,并分给梁再华50000元的事实。该所又于当日进一步传唤梁再华进行调查,梁再华供述了与黄松侨合谋将儿子出卖获得108000元,从中分得50000元的事实。

9.xx市人民法院(1996)普法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黄松侨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强奸妇女罪于1996年12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

10.证人xx市xx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3日晚上,有一个自称叫“梁某”的产妇到妇产科生孩子,因该产妇拒绝提供证件,她们有在入院记录中注明该情况。该产妇生育了一名男婴,并于次日下午办理出院。同年10月前后,“梁某”来卫生院跟她说其儿子被其丈夫卖掉,问她是否知道其儿子的下落。她说不知道。“梁某”说跟妇产科一名穿工作服的女子有关,她就叫“梁某”去认人,但“梁某”没有找到该女子。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她大姐的儿子黄松侨打电话叫她过去其家,她到后黄松侨和妻子及其刚出生的儿子都在家。黄松侨叫她帮忙抱其儿子出去,也没说抱去干吗。黄松侨开小车载她,她抱着小孩坐在后座。到了一个不认识的地点停下,黄松侨下车,过一会就过来抱其儿子给车外的一个人。

12.被告人黄松侨的供述,证明:其妻子过世后,他认识了梁再华,后以夫妻名义在xx镇xx村其家中同居生活。2016年8月中旬,梁再华在xx市xx镇卫生院生下一名男婴。他在卫生院跟梁再华商量将男婴送给别人抚养,有一名妇产科的女护士听到后说其有个亲戚没小孩,要收养个男孩,他将手机号码留给那护士后出院回家。当天晚上,有一名男子联系他,说其亲戚要买一名男婴抚养,男子还到他家中坐,说其亲戚有能力抚养小孩,也愿意给营养费及补偿生孩子的费用。男子开价80000元,他说80000元有点小气,要108000元。第二天,该男子打电话说其亲戚同意他开的价钱,并约好下午交接带走小孩。他将此事告知梁再华,说对方要给了108000元,梁再华说为何这么少,后来同意。梁再华提出要汇七八万元到其母亲的银行帐户给老人养老用,并提出以后要看望孩子,他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他对其姨母黄某说决定将小孩送人抚养,叫其来帮忙抱小孩。梁再华在家中帮忙整理小孩的衣服让他带走,他和黄某抱小孩一起到xx大道xx镇xx村路段,联系他的那名男子已到,旁边有一辆汽车在等,他将小孩交给对方并收下现金108000元后离开。当天下午他将卖儿子所得的钱分多次存入其农业银行的卡内,再通过柜员机向梁再华母亲的银行卡转了50000元。他回家后让梁再华向其母确认是否有收到50000元,并说每天最多只能转50000元,剩下的二三万元以后再转。他过后也没有再转钱,其余五万元多元被他花光。后来因为梁再华把他送的项链和手链弄丢了,双方产生矛盾,梁再华提出要看儿子,他也不知道儿子在哪里,没办法让其看望,梁再华就到派出所报案。

13.被告人梁再华的供述,证明:2015年端午节后,她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松侨,后与黄松侨到其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2016年8月13日,她到xx卫生院生下一儿子,黄松侨说其年纪大了没能力抚养,要将儿子送人,她开始不同意,经黄松桥劝说后答应。出院回家后,黄松侨对她说有人联系他买孩子,可以卖得108000元,她同意将孩子卖掉并要求将卖得的钱汇一部分到其母张水中的银行卡内,供其母养老用。黄松侨将孩子抱去卖时,她还帮忙整理小孩的衣服用品一起带去。卖孩子后,黄松侨将所得的其中50000元汇到其母的银行卡内,并让她打电话确认。黄松侨之前答应带她去看望孩子,但一直没有实行,也经常不回家,她便到派出所反映卖孩子的事情。

14.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侨、梁再华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出卖婴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松侨、梁再华所犯罪名成立。黄松侨提议、联系并实施出卖婴儿,梁再华参与商议、实施出卖婴儿,两被告人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梁再华作用稍次。黄松侨、梁再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鉴于黄松侨、梁再华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松侨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梁再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晓胜

人民陪审员郭汉?

人民陪审员张益群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梓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