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期间,永顺县芙蓉镇村民彭某2在与同村的被告人向发开聊天时,委托被告人向发开给其儿子彭某1找个媳妇,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的费用,被告人向发开表示同意。2016年10月4日18时,被告人向发开在永顺县灵溪镇跑摩的时遇见了被害人鲁某1,被告人向发开发觉鲁某1精神不正常,想起了彭某2委托自己给其儿子彭某1找媳妇一事,就将鲁某1骗至自己家中。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向发开将彭某2和彭某1叫至自己的家中,将鲁某1卖给彭某1为妻,被告人向发开向彭某2索取2000元人民币费用,后被告人向发开在当天下午用摩托车将鲁某1送至彭某2家。2017年10月6号,被告人向发开前往彭某2家吃饭,在饭后彭某2给被告人向发开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费用。后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性防御能力。
2017年6月20日16时,桑植县公安局利福塔派出所民警在桑植县“帅乡酒店”502房间将被告人向发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向发开的基本身份信息。
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20日,桑植县公安局利福塔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向发开抓获归案。
3、视频侦查报告,证明监控视频显示的2016年10月4日16时43分至19时被告人向发开的活动轨迹。
4、永顺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刑侦队对向发开拐卖妇女案中嫌疑人彭某2、彭某1的犯罪事实尚在调查中,已对彭某2、彭某1另案处理。
5、鉴定聘请书、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委托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鲁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6、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6月份,彭某2委托向发开给彭某1找个媳妇,向发开同意了。2016年10月5日,彭某2接到向发开的电话后和彭某1、彭某4一同前往向发开的家中。在向发开家中发现了一个妇女在看电视,向发开告诉彭某2这个妇女是自己从浙江带回来的,已经得到了她姑姑的同意,她本人老家是勺哈乡的,结过婚,有生育能力,并和彭某2约定了2000元的介绍费。当晚向发开将该妇女送到了自己家里,彭某2给了向发开2000元。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5日中午,彭某1接到父亲彭某2的电话,要其前往向发开家中给其介绍媳妇,彭某1来到向发开家,对该妇女表示认可。当天晚上,向发开将那名妇女送到彭某1家,介绍了这名妇女做媳妇,彭某2给了向发开2000元作为介绍费。
8、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6日,彭某3通过与孟凡珍聊天得知向发开给彭某1引来了媳妇,不知道这个妇女的名字也不知道从哪里来的。
9、证人彭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初,向发开告诉彭某4其给同村的彭某1找了个媳妇,等着彭某1家人来看。后彭某4与彭某1、向发开一起去了向发开家,在向发开家中见到了一个妇女。后来彭某4听村里说,向发开给彭某1介绍媳妇,彭某1父亲彭某2给了向发开钱,给多少不清楚。
10、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向发开给向某打电话,说自己出事了,要向某帮他看着屋,没有告诉向某具体什么事。经询问村里人得知,向发开给同村彭某2家里介绍了一个媳妇,这个媳妇将彭某2妻子孟某1打伤了。
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罗某听同村村民说,同村六组的向发开给孟凡珍的二儿子彭某1介绍了一个女的。
12、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明泽那村村民向发开给同村村民彭某1介绍了一个媳妇,彭某1为此给了向发开2000元钱。
13、证人覃某2、吴某、鲁某2、覃某1的证言,证明鲁某1一直患有精神病。
14、被告人向发开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8月份的时候,彭某2委托向发开给其儿子找媳妇,并承诺给向发开一些钱,向发开答应了。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向发开在永顺县城河西纱厂附近等客,发现一个精神不正常的妇女。准备离开时,向发开想起彭某2委托的事,便将这个妇女骗上了自己的摩托车,带回了自己在芙蓉镇的家。第二天早上,向发开电话联系彭某2看人,中午,彭某2与其儿子彭某1来到向发开家中,对向发开带来的这个妇女表示满意,后向发开将这个妇女送到了彭某2家中。第三天,向发开去了彭某2家吃饭,饭后彭某2给了向发开2000元辛苦费。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向发开、证人彭某2、彭某1、彭某4、覃某1、覃某2对被拐卖的妇女鲁某1进行了辨认。
16、提取笔录,证明永顺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证人覃某2家中进行了取证,并拍摄了照片。
17、审讯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向发开问话时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