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越南人LYThiXua(音译篱氏嗦,李某1,小名小超,女,1996年出生,冒用侯某身份信息。)被两名妇女拐骗至我国云南,后转手被杨某送到被告人古某(已判决)家中暂养,由古某联系买家。2011年9月,含山县仙踪镇邵集行政村夏丰周村的万某及其家人找到周某(已判决),要求在云南帮万某介绍老婆,周某答应,并联系其岳父云南人李某2(已判决),李某2当即答应,并要求10000元介绍费。随后周某夫妻带着万某来到云南省砚山县李某2家,李某2联系其弟弟古光林,被告人古光林联系古某。当晚,古光林带着李某2、周某、万某到古某家与小超见面,古某慌称自己是小超父亲。在万某看上小超后,古某以收取彩礼为名与万某谈价格,李某2、周某帮忙还价,最后由万某支付给古某46000元、支付李某2介绍费3000元钱。李某2分1500元钱给古光林,自留1500元。古某将此46000元支付给杨某,杨某给了古某5000元。古某拿出2000元钱从当地人侯永明手上购买了其女儿“侯某”的身份信息,帮小超办理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万某将小超带回家中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古光林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查获,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达到完全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李某1,姓名为篱氏嗦,女,1996年出生于越南;
(3)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无违法犯罪前科;
(4)查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于2017年11月28日在其家中被含山县公安局查获,并临时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于2017年12月1日由含山公安局解回处理;
(5)本院(2017)皖05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古光林参与李某2、古某、周某等人拐卖越南人LYThiXua(音译篱氏嗦,李某1,小名小超,并分得1500元钱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大概五、六年前,其女婿周某打电话给他问他这边有没有小姑娘可以介绍给别人做老婆的,他说有的,让周周某带小伙子过来看看。之后,他打电话给兄弟古光林(古李杨)电话问他们村子有没有小姑娘,古光林说村子古某家有一个小姑娘,让他带过来看。他就带着女婿周某、还有小伙子(万某)到古光林家去,古光林带着他们到古某家看了一个小姑娘,古某说那女孩是越南的被拐骗来了。小伙子看上了那小姑娘。过了两天,他和女婿周某、兄弟古光林三人到古某家,开始商议价钱的事情,他和周某谈价钱、古光林帮忙还价,最后以四万六的价格成交的,之后,那小伙给了周某三千块钱,周转手给了他,他又拿了一千五百块钱给他兄弟古光林。
(2)证人古某的证言:小超是被别人从越南拐来的,经几次转手后到了杨某手上,杨某把小超送到他家来了养着;最先是李某2的兄弟古光林(“小宝”)跟他说,其哥哥李某2要带个小伙子过来要找老婆,他说让李某2带小伙子过来看看。后古光林和李某2、李某2女婿还有一起带了一个小伙子到他家看“小超”,看过之后,那小伙子满意,想要小超做老婆。他告诉李某2“小超”是越南人,是别人花钱买过来放在他家的。之后,他们就谈价格,他开价要五万六千块钱,李某2他们嫌贵了,最后讲好价格是四万六千元。古光林基本上每次见面都在,最后谈价格时,古光林也在场。他拿到钱后,给了李某2六千块钱,杨某拿走了三万五千块钱,剩下的五千块钱,他给了侯永明两千块钱帮小超办户口和身份证。
(3)周某的证言:2011年的时候,万某想让他在云南那边帮忙找个老婆,他打电话联系其丈人李某2,问云南那边可有女的介绍过来做老婆,李某2讲有,但要一万块钱介绍费,他把这话跟万某讲了,万某也同意了。于是,他和老婆李某3带着万某等人坐火车到云南。第一次和小超见面,是李某2的兄弟(古光林)带他们到其同村古某家的,后来几次见面,古光林都在场。与小超见面,小超是越南人,万某就同意要小超。过了几天,他们到古某家去谈价格,主要是古某和万某谈,他和李某2都在场,事成后,万某给了他丈人一万块钱介绍费。
(4)证人万某的证言:2011年9月份,他让周某帮忙从云南介绍一个老婆,并答应给周某5000元介绍费。随后,他跟周某、李某3夫妻俩一起到云南周某的岳父(李某2)家,由李某2帮他介绍对象。李某2带着他和周某到其弟弟家(古光林家)。吃完饭后,李某2的弟弟带着他和李某2、周某一道去了小超的父亲家(古某家)。之后,他和小超见了几次面,他同意后,双方就谈价钱,是他和小超的父亲以及李某2三人在一起谈的。他给了小超的的父亲三万元钱,给了周某介绍费5000元,还给了李某2介绍费一万元。
(5)证人李某3的证言:大概在五、六年前,万某的父母问她有没有小姑娘能给万某介绍当老婆,她打电话回去问父亲李某2,她父亲讲让她带人过去看看。万某的父母同意过去看看,路费开销由万某家支付,另外需要给她一点辛苦费。到了云南之后,过了几天,她父亲联系古某,古某就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来她家,和万某见面,后双方都讲喜欢,她和丈夫带着万某到古某家去谈价钱,谈价钱时,她和那个女的忙着做饭,听说是六万块钱。后来将那个女的被带过来了。
(6)证人候某的证言:大概在五六年前,他将女儿侯某的身份信息以2000元价格卖给古某,古某是替一个小姑娘办身份证。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她是被别人拐骗至中国境内,后转手到一个长的胖胖的男子家中。她当时在云南姓古的人家时,古光林(经辨认)带着她老公(万某)、小兰(李某3)的老公、小兰的爸爸等到姓古的人家去了,具体干什么她不清楚。她和老公第一次见面是在小兰爸家,当时,小兰和她爸爸、小兰老公都在场。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大概五六年前,他大哥李某2打电话问其村子有没有小姑娘。过后,李某2和周某、小兰及安徽的小伙子到他家了,他们就去问村里姓杨家,杨家的父母不同意。他看到李某2他们到在古某家。在他家吃饭时,他说古某家这小姑娘是越南人,没有户口,李某2说没有户口不怕。大概过了一天,他到古某家吃饭,知道李某2他们与古某谈好了,将古某家的越南小姑娘卖给那个安徽小伙子做老婆。周某、小兰及那个安徽小伙子将古某家的越南小姑娘带回安徽后,李某2到给了他2000元。
当庭供认其带李某2、周某、万某等人到古某家,帮忙联系,并得到1500元。
4.辨认笔录:(1)周某、李某3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于2012年前后将一个20岁左右的越南籍女子卖给万某做老婆。
(2)万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古某是自称小超父亲的人,并收了其买小超的3万块钱;李某2是小兰的父亲,并收了其一万块钱介绍费;古光林是带着他、周某等人到小超家见面的人。
(3)被害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光林是带着万某等人到古某家的人。
(4)候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是买其女儿“候荣秀”的费身份信息的人。
(5)李某2、古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小超、万某。古光林是涉案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