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古光林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光林,男,1977年5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址同上。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于2017年12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2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古光林犯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越南人LYThiXua(音译篱氏嗦,李某1,小名小超,女,1996年出生,冒用侯某身份信息。)被两名妇女拐骗至我国云南,后转手被杨某送到被告人古某(已判决)家中暂养,由古某联系买家。2011年9月,含山县仙踪镇邵集行政村夏丰周村的万某及其家人找到周某(已判决),要求在云南帮万某介绍老婆,周某答应,并联系其岳父云南人李某2(已判决),李某2当即答应,并要求10000元介绍费。随后,周某夫妻带着万某来到云南省砚山县李某2家,李某2联系其弟弟古光林,被告人古光林联系古某。当晚,古光林带着李某2、周某、万某到古某家与小超见面,古某慌称自己是小超父亲。在万某看上小超后,古某以收取彩礼为名与万某谈价格,李某2、周某帮忙还价,最后由万某支付给古某46000元、支付李某2介绍费3000元钱。李某2分1500元钱给古光林,自留1500元。古某将此46000元支付给杨某,杨某给了古某5000元。古某拿出2000元钱从当地人侯永明手上购买了其女儿“侯某”的身份信息,帮小超办理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万某将小超带回家中生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光林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而从中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光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古光林辩称,自己知道古某家养的女孩是越南人,李某2带人来买媳妇,其讲没有户口不能买,自己也没有参与讨价还价,李某2是给了他1500元,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越南人LYThiXua(音译篱氏嗦,李某1,小名小超,女,1996年出生,冒用侯某身份信息。)被两名妇女拐骗至我国云南,后转手被杨某送到被告人古某(已判决)家中暂养,由古某联系买家。2011年9月,含山县仙踪镇邵集行政村夏丰周村的万某及其家人找到周某(已判决),要求在云南帮万某介绍老婆,周某答应,并联系其岳父云南人李某2(已判决),李某2当即答应,并要求10000元介绍费。随后周某夫妻带着万某来到云南省砚山县李某2家,李某2联系其弟弟古光林,被告人古光林联系古某。当晚,古光林带着李某2、周某、万某到古某家与小超见面,古某慌称自己是小超父亲。在万某看上小超后,古某以收取彩礼为名与万某谈价格,李某2、周某帮忙还价,最后由万某支付给古某46000元、支付李某2介绍费3000元钱。李某2分1500元钱给古光林,自留1500元。古某将此46000元支付给杨某,杨某给了古某5000元。古某拿出2000元钱从当地人侯永明手上购买了其女儿“侯某”的身份信息,帮小超办理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万某将小超带回家中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古光林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查获,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达到完全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李某1,姓名为篱氏嗦,女,1996年出生于越南;

(3)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无违法犯罪前科;

(4)查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古光林于2017年11月28日在其家中被含山县公安局查获,并临时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于2017年12月1日由含山公安局解回处理;

(5)本院(2017)皖05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古光林参与李某2、古某、周某等人拐卖越南人LYThiXua(音译篱氏嗦,李某1,小名小超,并分得1500元钱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大概五、六年前,其女婿周某打电话给他问他这边有没有小姑娘可以介绍给别人做老婆的,他说有的,让周周某带小伙子过来看看。之后,他打电话给兄弟古光林(古李杨)电话问他们村子有没有小姑娘,古光林说村子古某家有一个小姑娘,让他带过来看。他就带着女婿周某、还有小伙子(万某)到古光林家去,古光林带着他们到古某家看了一个小姑娘,古某说那女孩是越南的被拐骗来了。小伙子看上了那小姑娘。过了两天,他和女婿周某、兄弟古光林三人到古某家,开始商议价钱的事情,他和周某谈价钱、古光林帮忙还价,最后以四万六的价格成交的,之后,那小伙给了周某三千块钱,周转手给了他,他又拿了一千五百块钱给他兄弟古光林。

(2)证人古某的证言:小超是被别人从越南拐来的,经几次转手后到了杨某手上,杨某把小超送到他家来了养着;最先是李某2的兄弟古光林(“小宝”)跟他说,其哥哥李某2要带个小伙子过来要找老婆,他说让李某2带小伙子过来看看。后古光林和李某2、李某2女婿还有一起带了一个小伙子到他家看“小超”,看过之后,那小伙子满意,想要小超做老婆。他告诉李某2“小超”是越南人,是别人花钱买过来放在他家的。之后,他们就谈价格,他开价要五万六千块钱,李某2他们嫌贵了,最后讲好价格是四万六千元。古光林基本上每次见面都在,最后谈价格时,古光林也在场。他拿到钱后,给了李某2六千块钱,杨某拿走了三万五千块钱,剩下的五千块钱,他给了侯永明两千块钱帮小超办户口和身份证。

(3)周某的证言:2011年的时候,万某想让他在云南那边帮忙找个老婆,他打电话联系其丈人李某2,问云南那边可有女的介绍过来做老婆,李某2讲有,但要一万块钱介绍费,他把这话跟万某讲了,万某也同意了。于是,他和老婆李某3带着万某等人坐火车到云南。第一次和小超见面,是李某2的兄弟(古光林)带他们到其同村古某家的,后来几次见面,古光林都在场。与小超见面,小超是越南人,万某就同意要小超。过了几天,他们到古某家去谈价格,主要是古某和万某谈,他和李某2都在场,事成后,万某给了他丈人一万块钱介绍费。

(4)证人万某的证言:2011年9月份,他让周某帮忙从云南介绍一个老婆,并答应给周某5000元介绍费。随后,他跟周某、李某3夫妻俩一起到云南周某的岳父(李某2)家,由李某2帮他介绍对象。李某2带着他和周某到其弟弟家(古光林家)。吃完饭后,李某2的弟弟带着他和李某2、周某一道去了小超的父亲家(古某家)。之后,他和小超见了几次面,他同意后,双方就谈价钱,是他和小超的父亲以及李某2三人在一起谈的。他给了小超的的父亲三万元钱,给了周某介绍费5000元,还给了李某2介绍费一万元。

(5)证人李某3的证言:大概在五、六年前,万某的父母问她有没有小姑娘能给万某介绍当老婆,她打电话回去问父亲李某2,她父亲讲让她带人过去看看。万某的父母同意过去看看,路费开销由万某家支付,另外需要给她一点辛苦费。到了云南之后,过了几天,她父亲联系古某,古某就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来她家,和万某见面,后双方都讲喜欢,她和丈夫带着万某到古某家去谈价钱,谈价钱时,她和那个女的忙着做饭,听说是六万块钱。后来将那个女的被带过来了。

(6)证人候某的证言:大概在五六年前,他将女儿侯某的身份信息以2000元价格卖给古某,古某是替一个小姑娘办身份证。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她是被别人拐骗至中国境内,后转手到一个长的胖胖的男子家中。她当时在云南姓古的人家时,古光林(经辨认)带着她老公(万某)、小兰(李某3)的老公、小兰的爸爸等到姓古的人家去了,具体干什么她不清楚。她和老公第一次见面是在小兰爸家,当时,小兰和她爸爸、小兰老公都在场。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大概五六年前,他大哥李某2打电话问其村子有没有小姑娘。过后,李某2和周某、小兰及安徽的小伙子到他家了,他们就去问村里姓杨家,杨家的父母不同意。他看到李某2他们到在古某家。在他家吃饭时,他说古某家这小姑娘是越南人,没有户口,李某2说没有户口不怕。大概过了一天,他到古某家吃饭,知道李某2他们与古某谈好了,将古某家的越南小姑娘卖给那个安徽小伙子做老婆。周某、小兰及那个安徽小伙子将古某家的越南小姑娘带回安徽后,李某2到给了他2000元。

当庭供认其带李某2、周某、万某等人到古某家,帮忙联系,并得到1500元。

4.辨认笔录:(1)周某、李某3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于2012年前后将一个20岁左右的越南籍女子卖给万某做老婆。

(2)万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古某是自称小超父亲的人,并收了其买小超的3万块钱;李某2是小兰的父亲,并收了其一万块钱介绍费;古光林是带着他、周某等人到小超家见面的人。

(3)被害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光林是带着万某等人到古某家的人。

(4)候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是买其女儿“候荣秀”的费身份信息的人。

(5)李某2、古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古某、小超、万某。古光林是涉案的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光林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从中帮忙介绍、联系,致一名越南籍妇女被拐卖,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古光林在共同犯罪中,替他人联系、介绍拐卖妇女、起帮忙的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古光林在庭审中能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古光林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可酌情从处罚。根据被告人古光林的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古光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古光林犯罪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长山

人民陪审判黄传远

人民陪审员鲁存金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