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拿木莫友歪、阿吉尔曲犯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拿木么友歪,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吉尔曲,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里色,四川省恒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彝语翻译则作歪,普格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辩护人马里色,彝语翻译则作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阿支么依果(在逃)在布拖县购买一名女婴后与拿木么友歪联系,让一名叫哈马莫有阿木(另案处理)的妇女联系一名叫吉连莫的妇女,让吉连莫将女婴带到山东临沂后交给拿木么友歪,拿木么友歪又邀约阿吉尔曲一同将女婴以5万1千元的价格卖给张万振(另案处理)。两人各得三千元的介绍费。最终张万振以6万6千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儿媳不能生育的唐义玲(另案处理)。案发后,该女婴暂由唐义玲抚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居中介绍买卖婴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的辩护人马里色提出:1.被告人拿木么友歪在拐卖儿童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拿木么友歪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和强烈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系文盲、法盲,家庭困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阿支么依果(在逃)在布拖县购买一名女婴后与拿木么友歪联系,让一名叫哈马莫有阿木(另案处理)的妇女联系一名叫吉连莫的妇女,让吉连莫将女婴带到山东临沂后交给拿木么友歪,拿木么友歪又邀约阿吉尔曲一同将女婴以5万1千元的价格卖给张万振(另案处理)。两人各得三千元的介绍费。最终张万振以6万6千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儿媳不能生育的唐义玲(另案处理)。案发后,该女婴暂由唐义玲抚养。

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公安查询系统下载的信息四份、被告人拿木么友歪姓名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被告人拿木么友歪有曾用名拉木莫友歪,拉木莫有歪,户籍信息上是拿木么友歪。

2.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经凉山州公安局指定普格县公安局管辖;本案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证实: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所持物品进行扣押。被告人阿吉尔曲所持两部手机(一白色一绿色),被告人拿木么友歪持有的手机两部,金耳环一对,人民币100元,手链1条。2017年6月29日,拉某领取了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的被扣押物品。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8日10时许,普格县公安局刑警队在打击外流犯罪行动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拿木么友歪的活动轨迹,掌握到涉嫌拐卖婴儿的犯罪嫌疑人拿木么友歪长期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尤村一带活动。根据队领导的安排,公安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拿木么友歪与同案人员阿吉尔曲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尤村的一出租房内,公安民警立即将门敲开并控制住二人,抓捕过程中二人无反抗,经现场询问,该女子自称名叫拿木么友歪,家住布拖县合井乡,该男子自称名叫阿吉尔曲,家住布拖县基只乡,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将其传唤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受调查。

5.案件移交情况、唐义玲保证书、情况说明。载明:“同案犯罪嫌疑人张万振、唐义玲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立案查处(普格县公安局同意婴儿暂由唐义玲看护)”。

6.张某的证言。称:阿吉尔曲问有没人要买婴儿。我问了一个老乡后电话告知阿吉尔曲有人同意购买,他就叫我去兰山区尤村他住的地方看小孩。他家里有两个女人,一个体型较胖,一个皮肤较黑。我看过小孩后,阿吉尔曲说卖51000,问要不要,我说我问问买家。过了两小时后阿吉尔曲又给我打电话问要不要,后我们在义堂镇尤村阿吉尔曲住的地方的公路上交易了。阿吉尔曲将小孩放在一个纸箱子里抱给了我,我就给了他51000元。过后我将小孩抱着坐出租车去了平邑县,将小孩以6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的那个老乡。

7.唐某的证言。称:我在下地干活时偶然遇见一个男的问我要小孩吗。他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写在纸条上。过了两个多小时,他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一个女孩,父母都是大学生,因为没结婚还在读书,所有不能要这个孩子。我大儿子高某家媳妇不能生育,我就答应要这个婴儿。后晚上8点多我去了中医院门口,那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抱着婴儿。他们要价七万二千元,最终价格六万六千元。我给了他们六万元,欠六千元。然后我带这个婴儿去中医院做了检查,没什么问题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又在平邑县蒙阳路和外环路的交叉口把剩下的六千元给了他们。

8.高某的证言。称:唐义玲是我妻子,十几天前她打电话给我说她看好一个婴儿,我就借了一些钱,家里拿了一些凑够六万元,在平邑县中医院门口把钱给了我妻子唐义玲。买婴儿花了六万六千元,当天给了六万,后面唐义玲又给了六千。买的是个女婴。卖小孩的是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不认识。

9.高某2的证言。称:唐义玲是我二嫂,2017年5月初她来找我借3万元,我问她借来做什么,她说想给儿子高某家买个孩子,因为高某3的媳妇张某没有生育能力。我告诉她是违法的,不能买。二嫂还说孩子不是偷来的,是大学生的。我说这是别人骗你的,就没借钱给她。过了十天左右,我回老家看见二嫂抱了一个婴儿,就问她你真的把孩子买来了,多少钱买的她说是的,66000元买的。

10.于某的证言。称:2016年8月拿木么友歪和阿吉尔曲租住了其在兰山区义堂镇尤村的房子。

11.哈某的证言。称:我妹妹哈某2打电话给我说需要一个女婴,她有1万元在我这,我卖了三头猪两头羊凑够1万8千元。你各打电话给我说有一家人要卖一个女婴,她让我到依某乡风力发电杆下等。我到了后将1万8千元交给你各,你各将钱给了卖女婴的老夫妇后,我与你各就将女婴抱走了。你各说她得了4千元钱。

12.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的供述。称:2017年5月,布拖县的解某先联系我,说她有一名女婴要贩卖,我人在山东,就让她联系一个叫哈某的。她与哈某联系后,哈某就在布拖将这名女婴买了。后哈某又联系了一个叫吉某的人,让吉某将这名女婴带到山东来给我。吉某将婴儿带到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尤村我租住的房屋内,吉某就回凉山了。我就联系阿吉尔曲,让他联系购买婴儿的人,他联系了一个山东的汉族,第二天这个汉族就到了我们在尤村的租屋外的公路边,我和阿吉尔曲把女婴抱出去,交给了对方。那名汉族买主以看货的形式将婴儿带走。过了三四个小时,买主就给阿吉尔曲打电话让我们去拿钱,我们到公路边,将购买婴儿的四万三千元拿了回来。我分了三千元给阿吉尔曲,又让哈某发卡号给我,我将三万七千元打给了哈某,我赚了三千元。我们的联系都是通过电话完成的。

13.被告人阿吉尔曲的供述和辩解。称:今年5月初,拉木莫友歪给我打电话称她联系了一个女婴,卖价4-5万,喊我介绍一个人去买。我就给在山东这里认识的一个当地汉族人联系,说卖五万,他就说他去联系好买家再跟我联系。下午四点左右他打电话来说有人要买,价格是四万三千元,要卖他就过来找我。我问了拉木莫友歪,她同意卖。我就让汉族准备现金到我和拉木莫友歪住的地方兰山区义堂镇尤村来交易。下午五点过我们见面后,拉木莫友歪就将女婴抱给了汉族,汉族将孩子抱起看了一下,给了现金四万三千元在我手里,就走了。他的电话号码是159xxxx7955.我从中得到了3千元好处费。这个女婴我只知道是拉木莫友歪在布拖一个朋友那里买来的,她说花了29000元。当时交易时就只有我们三人在场。拉木莫友歪的电话是157xxxx1039.

14.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四组。载明:2017年5月19日拿木莫友歪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4号、第二组编号为7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购买婴儿的嫌疑人张万振。随后,拉木莫友歪又对另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4号、第二组编号为7号的被辨认人就是与其一起贩卖婴儿的同案犯阿吉尔曲。

15.被告人阿吉尔曲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四组。2017年5月19日阿吉尔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5号、第二组编号为11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购买婴儿的嫌疑人张万振。随后,阿吉尔曲又对另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3号、第二组编号为9号的被辨认人就是与其一起贩卖婴儿的同案犯拿木莫友歪。

16.张万振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六组。载明:2017年5月19日张万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3号、第二组编号为9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贩卖婴儿的嫌疑人拿木莫有歪。随后,张万振又对另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4号、第二组编号为7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贩卖婴儿的嫌疑人阿吉尔曲。随后,张万振又对另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7号、第二组编号为11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购买婴儿的嫌疑人唐义玲。

17.唐义玲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两组。2017年5月25日唐义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4号、第二组编号为7号的被辨认人就是向其贩卖婴儿的嫌疑人张万振。

18.于士民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四组。2017年5月19日于士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3号、第二组编号为9号的被辨认人就是拿木莫有歪。随后,于士民又对另两组编号为1-12号的照片进行辨认,其准确辨认出第一组编号为4号、第二组编号为11号的被辨认人就是阿吉尔曲。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拿木么友歪、阿吉尔曲为牟取非法利益,居中介绍、贩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关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拿木么友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本应严惩,但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合议庭在评议时酌情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拿木么友歪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系文盲、法盲且家庭困难,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切实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拿木么友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阿吉尔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李国英

审判员王旭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