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伙同张跃芝(另案处理)与自称叫刘建才、王燕的人联系,将在郑州火车站走失后被刘建才非法控制的精神病妇女许某2,以36000元价格转卖给睢县蓼堤镇蓼北村的被告人肖付焕,以给肖付焕的儿子肖某作媳妇。夏志停、黄绍永、张跃芝三人给了刘建才26000元,剩下的10000元钱其三人平分,每人获得赃款3300元。公安干警在解救许某2时被告人肖付焕家人未实施阻碍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现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所得赃款已全部上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志停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13日上午,其接到张跃芝电话,说是她干女儿王燕认识的一个哥在郑州火车站收养了一个有精神病的妇女,让其帮忙找个头。其给被告人黄绍永打电话说了情况后,黄绍永说睢县蓼堤镇肖付焕的儿子肖某愿意找这样的媳妇。同年6月15日上午,其和张跃芝、张治平(婚姻介绍所的)、黄绍永、姓肖的父子租车去了郑州,见了面以后,姓肖的父子不是太乐意就回家了。6月16日其又和张跃芝、黄绍永、肖某父母及肖某的大娘租车去了郑州,见面后双方都没有意见,姓肖的父亲就把之前说好的36000元给了其和黄绍永,黄绍永把其中的26000元给了张跃芝,张跃芝转手给了王燕和卖充电宝的男的。从郑州回到民权县花园乡后,其和黄绍永、张跃芝除去吃饭花的100元,就把剩余9900元平分了,每人分得3300元。
2、被告人黄绍永(又名黄玉栓)、张跃芝、肖付焕的供述,证实被害人许某2被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等人拐卖及被被告人肖付焕收买的过程,证实内容与被告人夏志停供述内容一致。
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其父亲肖付焕说民权县龙塘寄岗村的黄绍永和一个叫张跃芝的老婆和以及一个叫夏志停的60多岁的老头给其介绍个媳妇,他几人跟其父亲要36000元。过了几天其就跟父亲和那几个媒人租了辆出租车去郑州看媳妇,在郑州火车站一个地下商场卖饭的地方见到了这个精神病妇女,还有一个自称是她养父叫刘建才的,当时其父亲带的钱不够,其几人就回民权了。第二天,其父母和婶子一起跟着媒人又去了郑州。当天晚上其父母和婶子一块把许某2带回来了,其考虑还没有举行婚礼,就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
4、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许某2于2015年3月结婚,有一个儿子。其妻子有精神抑郁症,2017年6月2日晚上走失,其就报案了。
5、证人郑某、赵某、许某1、郭某某的证言、封丘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许某3是该村村民,因为婚姻不顺利导致精神病。
6、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肖付焕被抓获的过程,还证实被告人夏志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绍永及张跃芝,系有立功表现。
7、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及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8、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夏志停、黄绍永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9、户籍证明,证实三个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