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邓润如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女,2005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四川省江安县。系本案被害人。

审理经过

监护人王某,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系原告人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润如,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未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润如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3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的监护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江,被告人邓润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邓润如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在江安县自己家中多次用采取手摸杨某1(幼女)的胸部、阴部和用胶棒伸入杨某1阴道的方式,对杨某1实施猥亵。2015年夏天,被告人邓润如两次分别在邓某(女,14岁)的家中厨房巷道内、邓某卧室内,以用手摸邓某的阴部、胸部的方式,对邓某实施猥亵。被告人邓润如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邓润如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邓润如的刑事责任。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人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请求判令被告人邓润如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处女膜修补费用10000元;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90000元。共计10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润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但无钱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润如与被害人杨某1(女,2005年12月10日出生)、邓某(女,2001年1月22日出生)系同组村民。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邓润如多次在其位于江安县大井镇小流村大流组的家中卧室,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手摸被害人杨某1胸部,用胶棒伸入被害人杨某1阴部的方式,对杨某1进行猥亵,致杨某1处女膜受伤。经检查,被害人杨某1处女膜6点处有裂伤。

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邓润如到被害人邓某家中,趁邓某一人在家之机,在堂屋至厨房的巷道内,采取手摸胸部、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邓某进行猥亵。一周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邓润如到被害人邓某家,见家中只有被害人邓某和杨某1(幼女)二人在卧室内玩耍之机,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对邓某进行猥亵。

另查明,被告人邓润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安县邓润如住宅和邓某住宅。从被告人邓润如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提取了一根长9.5CM的胶棒。被告人邓润如归案后指认了上述案发现场以及作案工具胶棒的存放位置。

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杨某1证实,她出生于2005年12月10日,从4、5岁起,经常去邓润如家耍。当她一个人看电视时,邓润如就会叫其坐在邓润如的大腿上看电视,然后从后面抱着对她全身上下乱摸,还把手伸进她的衣服和裤子里面摸她的胸部和下半身,对她这样至今约有20次。从今年(2017年)上半年开始,每次邓润如都从卧室的一个柜子里拿一根白色有她手指粗的东西出来夺她的阴道。在今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润如把她喊到卧室里,让她躺在床上,把她的裤子脱到脚弯处,随后她坐起来,看见邓润如把自己的裤子拉链拉开,把生殖器拿出来,随后邓润如就抱着她,把手伸到衣服里面摸她,之后又喊她躺着,邓润如用生殖器挨着她,并抱着她,并拿一个白色的东西夺进她的阴道里,然后又摸了一会她的阴道,她提出要走,邓润如拿了五元钱给她。邓润如每次摸了后都会拿两元、三元、五元不等的钱给她。最后一次是今年上半年,6月后就没有摸她了。另外在2015年热天的时候,她在邓某家卧室床上耍,邓润如喊邓某开门,当时她躺在床上,邓润如进来后就到床边用手摸她的肚子,还摸了她的阴部一下,随后,邓润如又转身摸邓某的胸部、阴部,她就出门到场坝骑自行车,几分钟后,返回邓某卧室,看见邓润如还在摸邓某,她就喊邓某出来耍,邓润如抱着邓某不让离开,她一直在门边上喊,邓润如才放开邓某后离开。通过照片辨认出邓润如、邓某的事实。

(2)邓某证实,邓润如经常到她家里喝茶,另外还摸过她两次,两次都是2015年的时候,相隔约一个星期,当时天气较热。第一次是一天中午,她在楼上客厅看电视,邓润如在楼下叫她开门,开门后,邓润如就坐在堂屋板凳上,她把茶给邓润如泡好,便往厨房去,邓润如就跟了上来,在未到厨房的巷道内,邓润如就拉着她的衣服,她就没走了,背对着邓润如,随后邓润如把手伸进她裤子里,用手摸她的阴部,并喊她不要说,大概一分钟左右,她挣脱后走到外面的场坝,邓润如随后离开。第二次是之后的一个周左右,也是中午,杨某1和她在其卧室里耍时,邓润如叫她开门,她开门后回卧室继续和杨某1耍,一会儿后,邓润如到她卧室,当时杨某1睡在床上,她站着靠着床铺,邓润如走到她面前,用手从她的袖口处伸进她的衣服内捏她的胸部,捏了一分钟左右就拿出来,随后又想摸她的下身,当摸到她小肚皮时,她就喊邓润如不要弄,接着就出去了,随后邓润如就离开。通过照片辨认出邓润如。

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1是他侄女,平时杨某1和其母亲一起生活,其母亲有精神病。今年6月,他外出务工回家后,在前天听侄女杨某1说被同组的邓润如性侵多次,邓润如引诱和强迫杨某1去其家里,先抱杨某1再摸杨某1的身体,还脱了杨某1的裤子实施性侵,据杨某1说一共有20余次。

5、江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江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生对杨某1进行检查,发现其处女膜6点处有裂伤。

6、被告人邓润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与杨某1、邓某系同组村民。相邻不远。杨某1有12岁或者13岁。2015年夏天的时候,他看见杨某1放学回家,就喊杨某1到他家耍,目的是想摸杨某1的阴道,杨某1来后在堂屋看电视,他拉了把椅子挨着杨某1坐,把杨某1拉过来坐在到他的双腿上,背靠着他的胸口,然后用手伸进杨某1的衣服摸杨某1的肚子,见杨某1没反抗就用手从裤腰位置伸进去摸杨某1的阴道,没摸几下,就听见外面的人喊杨某1走了,随后杨某1就站起来喊他拿钱买糖吃,他拿了三元钱给杨某1。2016年4、5月份,杨某1到他家喝水后在堂屋看电视,他示意杨某1和他去卧室,杨某1没说什么,到卧室,他让杨某1在床边上坐下,他也挨着坐,并把杨某1抱到自己的双腿上,背靠着他胸口,随后用右手伸进杨某1裤子里,用手拨杨某1的阴唇,摸了几下后,杨某1就起身把书包捡起,说是同学来了,并伸手向他要钱,他给了杨某1五元钱。这次之后没隔几天,杨某1到他家上厕所,他就让杨某1去看电视,随后他上完厕所看见杨某1在堂屋看电视,他拍了下杨某1的肩膀,示意杨某1跟他进卧室,在他的示意下,杨某1躺在床上,杨某1穿着裙子,他将杨某1内裤脱下,用手去拨杨某1的阴道口,随后从抽屉里拿出一根胶棒,用口水打湿,用胶棒的一端去夺杨某1的阴道口,刚夺进去一两公分,杨某1就喊痛,他就把胶棒扯出,后杨某1自己把裤子穿起,并问他要了两元钱就走了。这次过了没几天,他又看见杨某1放学回家,就把杨某1喊到他家堂屋,把杨某1拉过来坐在他的双腿上,背靠着他的胸口,用手隔着裤子摸杨某1的阴道,没摸两下就看见他老婆从公路上回来,杨某1就提起书包跑走了,他还主动拿了两元钱给杨某1。2017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他看见杨某1放学,就对杨某1说“不耍会儿啊”,目的是想摸杨某1的下身,随后杨某1就到他家里,在他家的卧室内,他就用手隔着裤子摸杨某1的下身,摸了几下后,他把杨某1拉起来站着,把手伸进裤子摸杨某1的阴道,随后把杨某1的裤子脱下后用手去摸、拨杨某1的阴唇,他还在摸杨某1时把生殖器拿出来,随后杨某1就说她没有钱买糖吃了,他拿了五元钱给杨某1。在2017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1放学回家,他喊杨某1耍会,目的还是想摸杨某1。杨某1到他卧室后,把书包放下,他示意杨某1躺下,他把杨某1的内裤脱下,随后就用手去摸杨某1的阴唇,见杨某1没反对,就把抽屉里的胶棒拿出来用口水打湿,将胶棒全部夺进杨某1的阴道,杨某1喊痛,他就把胶棒扯出。另外,他还摸过邓某两次,都是在2015年打谷子的时候,第一次是他到邓某家去耍,当时只有邓某一人在家,邓某去厨房,他就跟着去,在未到厨房的过道位置,他用手搭在邓某的肩膀上,邓某就没有动,他就用左手从邓某前胸衣领口处伸进去摸邓某的胸部、生殖器,邓某弓起身子左右摇晃,挣脱他后走出去,他也返回堂屋后离开。第二次是约一个星期后,他到邓某家乘凉,听到邓某和杨某1在卧室里打闹,便叫邓某开门,他走进去后,看见杨某1睡在床上,就用手按了下杨某1的肚子,随后转身看见邓某靠在床边上,就用右手搭在邓某肩膀上,从邓某衣领口位置伸进去摸邓某的胸部,然后把邓某按在床上,用右手去摸邓某的生殖器,摸了几下,邓某就喊不要弄,外面有人,他就离开卧室走出去泡茶喝,过一会儿便离开。通过照片辨认出杨某1、邓某的事实。

7、到案说明,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10日在邓润如家中将其抓获的事实。

8、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邓润如及被害人杨某1、邓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邓润如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杨某1系未满12周岁的幼女;被害人邓某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润如采取诱骗的手段,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润如为发泄其性欲,采取胁迫手段,对邓某进行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润如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润如长期多次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邓润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请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范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处女膜修补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润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晓玲

法官助理万加强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人民陪审员吴雪嘉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代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