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东军与被害人白某某系同村村民。被害人白某某家开食杂店。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徐东军酒后来到白某某(女,37岁)家买烟,乘白某某一人在家之机,强行对白某某进行搂抱并将其按倒在炕上,接着强行捏摸白某某的乳房并亲吻其乳房,随后在亲吻嘴唇过程中被白某某咬伤其嘴唇。徐东军逃离现场。在得知白某某报案后徐东军逃至山东省青岛市。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徐东军在其亲属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白某某与被告人徐东军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东军赔偿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白某某对被告人徐东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望奎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6年12月28日14时,望奎县恭六乡居民白某某报案称:在其家中被同村居民徐东军猥亵。该局于2017年1月3日决定受理该案。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我与被告人徐东军同村居住,我家开食杂店。2016年12月27日20时50多分,我在家后屋烧锅炉,徐东军来买烟,他问我为啥打电话不接呢。我说:“手机在前屋呢,走吧我去前屋给你拿烟去。”徐东军眼睛直勾的看着我就奔我来了。我说:“你想干啥,快滚犊子。”徐东军就抱着我往中间屋推,我没撕巴过他,他把我推倒在中间屋北炕上,用左胳膊压住我的右胳膊,左手拽住我右手,他的整个身体压在我身上不让我动并亲我嘴,我把他嘴唇咬出血了。我对他连骂带喊的说:“你虎啊,这屋里有监控。”徐东军说有监控他也不怕,并把另一只手伸进我内衣里摸我左侧乳房,摸了不到一分钟就摸我下体。我说我来事了。他说来事也摸,就用食指和中指抠我生殖器。我边哭边骂他。我问他到底要干啥。他说想吃我乳房,他就掀起我的内衣亲左侧乳房一口。我就起来推他出去。他走后我就去接孩子,接完孩子就报案了。
3.被告人徐东军供述与辩解:我和白某某是同村村民,白某某家开食杂店。2016年12月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天我喝完酒去白某某家食杂店,给她打电话她也没接。食杂店屋里没人,我就直接去后屋找她。她说手机放小卖店那屋了听见。我就过去要抱白某某,并把她往卧室的炕上推。她就用手打我,跟我撕把,并跟我说:“你赶紧滚犊子,你想咋的。”我也没听她的,就把她推到炕上。她一边跟我撕巴一边喊:“你撒开我,撒开我,我家屋里有监控。”我就跟她说:“有监控我也不怕,我也不强奸你。”这时我就把白某某按到她家炕上并用手按着她双手,用嘴亲她的脸和嘴。白某某就在那喊,但是喊的啥我都忘了。白某某喊了一会后,我也没管她,就继续亲她。这时候白某某就咬了我嘴唇一口,把我嘴唇咬出血了。我就跟白某某说:“你把我嘴唇子咬出血了。”白某某就说:“活该,快点放开我。”白某某说完,我就用右手摸她的胸部。白某某就打我不让我摸,问我到底想干啥。我说:“我就想亲你一口,吃口乳房。”我就把白某某的衣服掀了起来,用嘴在她胸上亲了一会。白某某挣脱后就往出推我,我就起来走了。我回家后待了一会儿,看到恭六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就从后院跑了。前几天我听说被上网通缉了,我就害怕了。我姐就劝我回望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我就回来自首了。
4.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一张: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被害人白某某家监控录像并制作光盘,证实了被告人徐东军与被害人白某某撕扯的经过。
6.被告人徐东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7.望奎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徐东军于2016年12月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
8.协议书、谅解书、交收款据证实:被告人徐东军与被害人白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白某某对徐东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9.望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徐东军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倾向,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审判机关对徐东军适用非监禁刑。
10.望奎县人民法院对白某某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徐东军对我进行了民事赔偿,我对徐东军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
11.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到恭六派出所转警称:其辖区居民白某某于27日晚10时左右被同村村民徐东军猥亵。接到报案后,刑警三中队对案件展开侦查。经过多次对徐东军进行抓捕未果,并做其家属工作,劝其投案自首,后又将该人网上通缉。同年8月24日,徐东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民警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将其押解回望奎县。经讯问,徐东军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