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陈龙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樊某某(2000年2月19日出生),两人确立了对象关系。后被告人陈龙将樊某某领至本市“金水桶足道”,违背樊某某的意志,强迫樊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钱财。樊某某提出不想与陈龙处对象了。2017年10月24日中午,陈龙在本市新世纪广场附近遇见樊某某,将樊某某抓住,并对其进行殴打,而后将樊某某带至其家,将樊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一部黑色手机。该手机由侦查机关于被告人陈龙处扣押,被告人当庭确认无异议,手机内信息可证明金水桶足疗店老板给被告人陈龙转账明细。
(二)书证
1.户口信息。证明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到案经过。
3.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樊某某的门诊诊断书、原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三)辨认笔录
辨认人孙某辨认2017年10月24日在大安市世纪广场附近殴打樊某某的男子是3号陈龙。
(四)视听资料
大安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陈龙光盘壹张。
(五)被害人陈述
2017年10月15日,我在陌陌软件上看陈龙直播,陈龙关直播后用陌陌跟我说话,并把他微信号给我,让我加他好友。我和陈龙是在我俩认识的第二天确定的处对象关系。我和陈龙发生过性关系,算上他强奸我那次一共是三次。第一次是我自愿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不是自愿的。我发现陈龙的一举一动不正常,我就问他:“你那眼神咋那样的呢,瞅人直钩的”陈龙说:“吸毒人都这样。”这时我就感觉陈龙不是好人,我就不想跟他联系了。我就将陈龙的微信和电话号都加入黑名单。之后我就去松原了,在松原期间,我收到陈龙的短信“你要是回大安让我抓到你就卸你一条腿,我要是不卸你一条腿的话,我陈龙这20多年就白活。”我在松原呆了两天回的大安,回来当天下午我在客运站附近被陈龙找到,我正走着呢,陈龙从我身后拽住我衣服,跟我说:“我让你跑,这回我不把你腿卸下去的,不管谁来,我他妈让你跑。”陈龙跟我说:“我今天领你上金水桶(足疗店)挣钱去。”我说:“咋挣钱啊”陈龙说:“陪客人。”我对陈龙说:“我不想去,我想回家。”陈龙说:“你今天哪他妈都不能去,你就得跟我走。”取完钱我俩就打车走了,直接就到了那个叫金水桶的足疗店。进屋后我看见一个40多岁的女人,陈龙对我说:“这是五姨,这的老板。”那个五姨就问陈龙:“这女的家是哪的多大啊以前干没干过这个”陈龙回答说:“她21岁,家松原的,以前没干过。”那个五姨就说:“那你今天就上班吧。”然后就给我拿了4、5个安全套、一袋湿巾。这时候我才反应过来陈龙说的挣钱是到这当“小姐”,就是卖淫。我说:“我要回家,我求求你了,你让我回家吧”陈龙说:“你他妈早寻思啥了你玩我的时候寻思啥了你就在这消停呆着吧。”因为我害怕陈龙,就没敢吱声。我在金水桶足疗店呆了两天两宿,期间我要求过要出去,但是陈龙阻止我不让我走,并且还用拳头打过我胸部上侧肩膀位置两拳。因为我害怕陈龙再打我,我也没有向外界求救。这期间陈龙还经常检查我的手机,我用手机的时候陈龙也在旁边看着。我在金水桶足疗店两天时间接到大约7、8个,不超过10个过来这里嫖娼的人,有一次我陪完一个人,那个人给了我200.00元钱,我下楼给了五姨,这我知道一次是200.00元钱。给完钱后五姨告诉我说要是加活的话需要加100.00元钱。还有一次是21日那天傍晚,陈龙给我送到大安市龙泉足道,让我陪一个60多岁的男的,我跟那个男的发生一次性关系,那次完事之后那个男的给了我1,200.00元钱,我自己回到金水桶足疗店后将钱都给了五姨。我在金水桶足疗店被陈龙胁迫卖淫期间没有得到过报酬。第一天我看陈龙的微信,一个备注“五姨”的人给陈龙转账了1,300.00多元钱,第二天陈龙跟我说五姨给他500.00多元钱的红包,100.00多元的现金。这些钱我都没有得到。这期间我没有报警或者向家人、外界求助,是因为我没有机会,还有就是我怕被陈龙发现,怕他打我,囚禁我。
第二次我和陈龙发生性关系是在金水桶足疗店一楼进门右侧最里边的屋里,我不同意。陈龙就对我说:“你要再这样我就对你不客气了。”同时还骂我,还用手机杵我的肩膀位置。我跟陈龙说:“我不得劲。”陈龙说:“那也不行。”然后陈龙就开始扒我衣服,并跟我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我没有呼救,但是我反抗了,我用手推陈龙的肩膀位置了,他没有打我,就是撕扯我了,拽我的衣服啥的。
2017年10月24日中午11点左右,我和李某还有李某的朋友(不知道叫啥名)就在广场附近荟萃楼珠宝那碰到陈龙了,我看见他之后就往北边跑,陈龙在广场东侧楼梯对面的楼道里将我抓住,问我:“你是不是不处了”我说:“不处了。”然后陈龙就开始打我,他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脸、鼻子、眼睛等位置,然后还用手抓住我的头发将我的头往墙上撞,撞了两下,撞在了后脑的位置。我就抱着我的朋友李某,往后躲,并求陈龙不要再打我了。李某也在中间劝陈龙别打了,陈龙还让李某他俩马上走。李某他俩走了之后陈龙又用拳头杵了我肩膀两下,之后陈龙就要带我去他奶家。我为了不跟他走,就骗他说得先上我姐王某家取东西。陈龙就跟我打车去了我姐家。陈龙也跟着进了屋,进屋后我跟我姐说:“姐你跟他说说,我不想跟他走,他打我,还想囚禁我,我不想跟他上他奶家。”我姐说:“他让你走你就跟他走呗。”陈龙就骂我,并且拽我胳膊,强行把我拽走了。下楼之后我俩就打车直接到了陈龙他奶家,是一个平房。上车、下车的时候陈龙都是拽着我的,我反抗了也没反抗过他。到他家之后我在院里看见一个女的,应该是陈龙他妈。陈龙把我拽进那个房子进门左手边的房间里,进屋后陈龙就上来扒我穿的马甲,我说:“你要干啥啊”陈龙说:“我今天就要囚禁你,你哪也不能去。”我哭着跟陈龙说:“我求求你了,放我回家吧”他说:“不可能,你玩我的时候你想啥了。今天我就折磨死你。”然后陈龙就开始扒我衣服,我就用双手推陈龙,但是我没有陈龙劲大,反抗根本没有用。陈龙把我衣服全脱光之后他自己也把衣服全脱了,然后陈龙头朝北躺在床上让我给他口交,我就趴在床上,在陈龙的右侧给他口交,持续10多分钟,直到陈龙射精,全射在我的嘴里,我把嘴里的精液都吐在了地上。完事之后他也不让我穿衣服,过了5、6分钟,陈龙把我硬按倒在床上,他在上边我在下边的姿势把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把我强奸了,整个过程持续了不到10分钟,之后他把精液射在了我的体内。完事之后他把衣服穿上,但是不让我穿衣服,让我在床上躺着,并且让我自己用纸擦我的外阴部位,我用纸擦完之后将纸扔到了他家屋里的地上。在他家呆了一会之后,陈龙就把我带到了金水桶足疗店。我穿上衣服之后,感觉到我的阴道里往出流东西,这条内裤我一直穿着,现在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陈龙这次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没有呼救,但是反抗了,我怕我喊完人,要是没有人救我的话,陈龙该打我了。陈龙的阴茎上有一个像珍珠的东西,我还问他那是什么东西,他说是镶的琉琉。从陈龙奶家出来后,他又把我带到金水桶足疗店里,跟那个五姨说把我押那,借1,000.00元钱,那个五姨没有同意。墨迹了得有半个小时,那个五姨还是没有借钱给他。我就跟他说我要回家,陈龙就非得送我回家,并且强行进了我家屋里。在我家呆到晚上6点多的时候,陈龙让我送他下楼,我就下楼将他送走了。后来我将被陈龙打的这个事告诉了我朋友金鹏,金鹏后来告诉我爸了,我爸就报警了。直到昨天我上医院检查完,回到家才跟我妈说被人强奸的事。今天上午就报警被强奸了。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龙供述,大约半个月前,我在陌陌软件上直播时,樊某某进入我的直播间,后来我把我的微信号给了樊某某,她在微信上加的我好友。我俩认识的第二天确定的对象关系,我俩发生过多次性关系,将数我记不住了,具体什么时间发生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在我家、樊某某家、小城故事宾馆和金水桶足疗店这几个地方发生过性关系。樊某某最后一次不是自愿的,其余都是自愿的。
我和樊某某前天闹矛盾了,樊某某通过手机给我发信息说不想跟我处对象了,昨天上午10点多,我起床给樊某某打电话她也不接。我就从家出来想上广场那边找我朋友,到广场东边楼梯附近的时候我看见了樊某某和一男一女一起走。她看见我之后就进了广场东边楼梯对着的楼道里,我到樊某某跟前问她:“你啥意思你这不是玩我吗”她说:“我就是不想跟你在一起了。”然后樊某某往后闪,闪的过程中她的手无意中划到我的脸了,我当时就挺生气的,我就上前打了樊某某脑袋一拳、脸部一拳,用脚踢了樊某某腿部一脚。樊某某被我打之后就抱着跟她在一起的那个女的,躲在那个女的身后。我就用手拽樊某某的衣服肩膀位置,使劲将樊某某往我跟前拽,樊某某被我一拽脑袋就撞到墙上了。之后我就跟樊某某那两个朋友说:“你俩先走吧。”樊某某跟她那个女朋友说:“你别走,你别走。”我说:“不让走干啥啊等会你跟我走。”樊某某说她不想去,我说不去不行,必须去。然后我就让樊某某那两个朋友走,在走之前那个女朋友说:“你俩别吵吵了,你别打她了。”我说:“我不打了,你走吧。”之后樊某某说要上他嫂子家取钥匙好回家换衣服,我俩就打车到她嫂子家,我也跟着进去了,进屋后樊某某就坐床上不走,说再呆一会,我就跟樊某某说:“你妈逼,你又逗我玩,你他妈不上来取钥匙的么”樊某某说:“没有,再呆一会。”我说:“赶紧的得了,刹逼楞的,车还在楼下等着呢。”到我家的时候我爸妈在家呢,我们进屋时他们没出来,我俩进的西屋,我就过去把她鞋脱了。然后她就上床里了,我又让她把衣服脱了,她说冷,我就说把外套脱了,她坐起来也没脱,我就上去把她的马甲脱了下来挂门后那了,然后我也上床了。我上床后就搂她,摸她乳房,摸了会后就脱她的裤子,她说干哈啊我说啥玩意儿干哈啊你说干哈她说别整了,我不得劲儿。我说咋不不得劲儿哪不得劲儿她说可不得劲儿了,你别整了,我也没说别的,我让她赶紧把裤子脱了,她也没脱,我就在那脱她裤子,她见我还脱她裤子就跟我说你别整了,我用别的给你整出来。我说你用啥整她说她用嘴,我说行,那你整吧,我就躺在床上把裤子脱了,她用嘴给我吹了(口交),大约不到十分钟,我也没射,我说不得劲儿,当时我躺着,她在那趴着,我让她上我旁边躺着,我要脱她裤子,她拽我的手不让我脱,说你别整了,非得整啊,我说不行,非得整,我还脱她裤子,她就把着我手说你起来吧,我自己脱,然后她自己把裤子和内裤都脱了。我让她把衣服也脱了,她就把上身衣服也脱了,就穿个胸罩,然后我就趴她身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能有十来分钟吧,我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俩的头都朝北侧,我在上边,樊某某在下边,我的阴茎插入樊某某的阴道里,我没戴安全套,我也没射精就不干了。之后我俩就在床上躺着了。完事之后,我俩就一起从我家出来了,直接去了金水桶足疗店,我去打算取我俩之前留在那的东西,还有就是要向金水桶的老板五姨借1,000.00元钱,但是她没有借我。从金水桶出来后我俩就回樊某某家了,进屋后樊某某一直问我啥时候走,我说你要睡着了我就走。樊某某还跟我说他怕我,我问她为啥怕我,她就说他特别怕我。我在樊某某家呆了2个点左右,我就走了。
我认识金水桶的老板,我管她叫五姨。五姨跟我说:“啥意思,给我领的人啊”我说:“恩。”五姨问我:“多大了,家是哪的,以前干没干过”我说:“大安的,20岁,以前没干过。”樊某某说不是大安的,是松原的。然后我俩就留到那了,在那住了2天。樊某某跟我说要上微不足道去上班,就是当小姐。说认识那的老板,我说微不足道那太乱了,上金水桶吧,我就把她领金水桶去了。我没有胁迫他卖淫,是她自己想卖淫的,但是去金水桶是我领她去的。我前天还吸毒了,有的地方我记不清了。我与樊某某到底发生过多少次性关系我真记不清,得有十多次。我认为我没有胁迫樊某某跟我去我家,一开始她不同意跟我去,后来她那两个朋友走了之后,樊某某自愿跟我走的。因为她听我话,樊某某后来跟我说她怕我。
(七)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实,陈龙是我儿子,从少管监狱刚出来一个多月。2017年10月24日上午9点多,陈龙跟一个小姑娘一起回家的,下午啥时走的不知道。
2.证人姜某证实,陈龙是我儿子。2017年10月24日上午7、8点钟,陈龙跟一个小姑娘一起回家的,她没来过我家,但是我在视频里见过,是我儿子陈龙和他视频的时候我见过她,还跟我说了话。我听陈龙说她是“金水桶”足疗店的小姐。他俩回家后就去西屋了,因为我知道那小姑娘是干小姐的,就没咋给陈龙好脸,我还把他招呼出来,问他这都啥人啊往家领,陈龙说她非要跟来。之后他就进屋了,他们在屋里干啥了我就不知道了,一直待到下午三点多才走。
3.证人安某证实,我在大安市开了金水桶足道。那天大约是中午的时间,这个叫龙的小男孩领到我足疗店里一个小女孩,这个男孩管我叫五姨,他说给带来一个服务员,让我看看怎么样。我看看还不错,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安排她在我店里一个宿舍休息一会。我店里当“服务员”就是按摩,但是有时候服务员被带出去了,有的就发生性关系了,对方给了钱服务员拿回来我也收了。他们来的当天就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我以前就有点熟悉这个男的自称是松原的好像是姓季,他说“老五”你那有没有岁数小一点的服务员给我按按,休息时间长一点,你能明白吧我说:“明白”。我理解有可能就是发生性关系。我问他去哪,他就告诉我去龙泉足道二楼的一个房间,这个男的没有跟我谈价钱,之后我就把这件事告诉那个小龙了,意思是让那个他领来的那个女孩去,他也同意了。小姑娘去了不超过两个小时就回来,她还拿回来1,200.00元钱,小男孩说他没钱让我先都给他,还不要现钱,让我给他转账了,我红包里就有1,150.00元,我就全发给这个小男孩了。这两个人在我这就待了两天,这两天这个小女孩一共接了5、6次活,都是在店里发生的事。每次都是200.00元钱,这些男的我不认识,都是自己来我店的。小男孩和小女孩在我这的时候,他们都在一起了。我一共给小男孩转了两笔钱,一个1,150.00元,一个是600.00元的。
从那个女孩的状态上看,确实不是很愿意在我那呆着,因为小女孩总是委屈的、蔫吧的不知声。每次小女孩外出,“小龙”都跟着女孩走,就是在看着那个女孩,而且那个女孩的手机总是在“小龙”的手里拿着,也是不想让那个女孩跟外界联系。而且“小龙”最后一次带那个女孩去我店里的时候,“小龙”向我借钱,并表示把那个女孩押到我店里,当时我就反应过来那个女孩可能不是自愿来我的店里上班的,所以我才没答应把钱借给他。而且后来我给了“小龙”190.00元钱之后,小龙就自己走了,等小龙走了10多分钟之后那个女孩才走,我知道这个女孩可能是被强迫的,所以我就没拦着她,随她走了。我看了看我手机转账明细是三笔,第一次是1,150.00元;第二次是150.00元;第三次是405.00元。
4.证人王某证实,我认识樊某某,是我男朋友姜宇姨姨家妹妹,她户口叫什么我就不知道了。2017年10月24日她先后去了我家两次找我的。第二次是她跟一个男的来的,进屋之后她就去床那坐着了,坐那她就哭了,跟我说“小姐,我不想上他奶家。”让我和那男的说说她不想去,我问咋地了这时候那男的就骂她:“X你妈的,不回去了,上你家。”我老妹说真的啊你别骗我那男的说“真上你家。”我老妹也没动地方,那男的就从床上把她包拿起来,然后从里面把钥匙拿了出来,问我老妹回不回家吧我老妹又问是真上她家么那男的就说不骗她,真去,然后还把我老妹的鞋拿过去要给我老妹穿,我老妹没干,她自己穿的,穿完鞋那男的让我老妹自己拿包,我老妹起来后,那男的去开的门,然后我老妹就走了,那男的也跟着走了。我没问她这个男的是谁,她也没介绍,他俩在我家也也就呆10分钟。她当时让我帮她和男的说不想去那男的他奶奶家,可能是那男的非得让她去,所以她才求我帮说说不让她去了。我还没等说呢,那男的就骂上了:“X你妈的,不回去了,上你家”。
5.证人张某证实,我在大安市龙泉足道担任经理一职。2017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许,有一个女孩来我们店内找人,到吧台之后那个女孩就问220包房在哪。这个女孩进入220包房内的时候,包房内除了这个女孩还有一个来按摩的男子。这名女孩是什么时间离开的我不知道,但是这名女孩肯定没有在我们店内留宿。这名男子在我们店内的登记时间是2017年10月21日17时49分,结账时这名男子是用会员储值卡结的账,持卡人名字是季某,他是一个人离开店内的。我不清楚这名女孩找这名男子干什么去了,这名女孩进入220包房内就把门关上了,具体他们都干什么了我们也不知道。
6.证人樊某证实,2017年10月24日晚上6点钟左右,我接到我女儿一个名叫金鹏的男性朋友打来的电话,说我家孩子让人给打了,让我赶紧回去。我接完电话后就赶紧开车回家,我看到我家孩子樊某某在北卧室躺着,她眼睛红了,脑袋上好几个包,脸上有一条红印子。我就问她让谁打了,她支支吾吾了一会说她是被一个姓陈的男的打的。我又问她:“他为什么打你”樊某某说:“中午下班的时候碰到那个男的,他把我拽到对面的一个胡同里打的。”当时我听完挺着急的,就开车带着樊某某去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大约晚上7点钟左右,我们开车走到医院门口的时候,我就拿起手机拨打“110”,我跟“110”民警说:“我们家孩子让人打了。”之后我就带我家孩子樊某某到医院检查,做了一个脑CT。在检查的过程中,民警来到了医院,民警说让我们先检查,等第二天上午8点半去锦华派出所。大约到了晚上8点多钟,我给我媳妇打了个电话,说孩子让人打了,我媳妇打车来到医院。等我们检查完以后,我们一家三口就回家了。2017年10月25日早上6点多钟我开车给车加油,到了8点钟左右回到家,樊某某在卧室待着,我媳妇在客厅跟我说:“不是昨天那么回事啊,孩子说小男孩把她整到他奶家,一个农村平房,把她电话抢了下去,把她强奸了。”我听我媳妇说完,我就赶紧招呼樊某某赶紧出来去派出所报案了。
7.证人季某证实,“金水桶”的老板叫安五,我在她那按摩过一次。2017年10月21日下午17时50许,我在龙泉足道开了一个休息室,因为安五在当天下午的时候给我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安排一个女的,就是卖淫(嫖娼)的事,价格就是1,000.00元钱。我当时在松原喝酒,我说先不去了。后来我也喝多了,她还给我打电话,我就说我去龙泉足道按摩了。安五就说我给安排一个吧,让她去龙泉足道找你。我说我喝多了,你让她来龙泉足道220房间。我进了龙泉足道的220房间就睡着了,不一会就有人敲门,是一个小姑娘。我喝多了,身体也不行。过了一个小时这个小姑娘就走了。走的时候小姑娘说:“阿姨说是1,000.00元钱。”我就给了她1,000.00元钱,后来这小姑娘说家里困难还想多要点钱,我就又多给了她200.00元,一共给她1,200.00元钱。
8.证人李某、孙某证实,那天中午11点左右,我和樊某某、还有我朋友孙某溜达。我们走到荟萃楼附近时,就看见陈龙了,樊某某看见陈龙就往回跑,陈龙就在后边追,追到广场东边楼梯对面的楼道里时,陈龙上去就将樊某某的脖领子扯住,就开始像疯了似的打樊某某,并说:“你跑啥啊”陈龙先用手扇了樊某某几个嘴巴子,然后用拳头打樊某某的脸部,都把樊某某打蹲下了。樊某某就往我的身后躲,抱住我的腿不松手,陈龙就用手抓住樊某某的头发,并用膝盖使劲的杵樊某某的脑袋。还抓住樊某某的头发使劲甩,因为樊某某抓着我,都把我甩动了,我当时就感觉陈龙使的劲特别大。然后还使劲的推樊某某,樊某某的头就磕到了后边的墙上。期间我听樊某某一直哭着说:“求求你了,放过我吧。我想回家。”陈龙说:“你为啥跟我分”樊某某说:“我不想处了。”陈龙说:“我差你这一个小姑娘啊”樊某某说:“那你还想咋的”陈龙说:“我想整死你。”陈龙让我俩赶紧走。我问陈龙:“我俩走了,你可别打她了”陈龙说:“恩,我不打了。”然后我俩就走了。
我看见陈龙和樊某某在一起时,樊某某的手机都是放在陈龙那里的,陈龙总看着樊某某,不让樊某某动手机。我感觉樊某某是很怕陈龙的。
综上,关于上诉人陈龙及其辩护人辛广军辩称,陈龙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意见。经查,陈龙在主观上意欲营利,遂将樊某某送至金水桶卖淫,其次是在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迫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安某的证言及证人李某、孙某的证言可证实陈龙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三是被害人卖淫所得钱款均变相由陈龙实际控制,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龙及其亲属并辩护人均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意见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对强奸犯罪是否成立不清楚,对发生性关系无异议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与被害人是对象关系,且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后,被告人不情愿,有陈龙供述“最后一次不是自愿的”,正因为多种前因导致被害人欲与陈龙中断恋爱关系,可见被害人陈述较为客观真实,故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缺乏根据,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累犯的意见。经查,《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未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必须是后次犯罪的意见于法有据,故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累犯的意见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