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朱小峰与马德峰、张喜平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峰,汉族,驾校教练,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鹏涛,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峰,汉族,农民,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刚,汉族,居民,住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平,汉族,农民,住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凯,汉族,农民,住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林,汉族,农民,住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小峰因与被上诉人马德峰、张喜平、石凯、石建林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小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鹏涛,被上诉人马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刚,被上诉人张喜平,被上诉人石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小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四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医疗费6857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营养费1280元,残疾器具费140元,护理费9495元,误工费27957.5元,后续治疗费20240元,残疾赔偿金1491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28元,鉴定费30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170682.5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被上诉人分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系驾校教练保障学员安全是其职责,并不区分是否上诉人的学员。事发时张喜平油门声音过大,车辆偏离行驶方向,上诉人上前劝阻站在坡道两个石墩中间,张喜平猛踩油门向左打死方向,车辆快撞到上诉人时,上诉人为躲避车辆摔下半坡台受伤,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由此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2、虽然张喜平没有直接撞伤上诉人,但上诉人受伤是因躲避张喜平的不当驾驶行为所致。张喜平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私自驾车练车,造成上诉人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张喜平应当承担责任。石凯将简单改装的私家车作为教练车承包给马德峰,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马德峰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默许学员陪同张喜平用非教练车辆练习不熟悉的项目,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石建林对其管理的训练场疏于管理,对教练车辆、教练等未予审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马德峰辩称:朱小峰作为有经验的教练,明知人员不得随意进去练车区,半坡起步练习区域禁止站立,在车窗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车内人听不见车外人的指的,而是应当通过手势指示。正被答辩人乱喊,才导致张喜平慌乱,操作失误。而且有人看见是被答辩人自己跳下去的。石建林作为管理者,管理不当,没有对训练场地车辆严格管理,导致非教练车辆进入训练场地。答辩人事发的时候不在场,不承担责任。

张喜平辩称,答辩人练车时旁边一直有人指挥,练习半坡起步前看见被答辩人在石墩上坐着,踩油门时就没有看见被答辩人。

石建林辩称,发生事故的训练场第虽然是我答辩人经营的场地,但事故发生时答辩人还没有上班之前,答辩人与朱小峰约定答辩人不在时安全巡查由被答辩人负责,场地由兴通驾校训练学员,本案车辆是怎么进来的答辩人不清楚。答辩人不承何责任,还要追究场地损失费。训练场的管理规则是不允许人在训练车道上站的。

朱小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马德峰、张喜平、石凯、石建林赔偿其医疗费68574.25元,伙食补助费1280元,营养费12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误工费27957.5元,护理费9495元,后续治疗费20240元,残疾赔偿金1491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28元,鉴定费307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马德峰、张喜平、石凯、石建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小峰系兴通驾校教练,朱小峰受兴通驾校派遣在石建林的凯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训练场跟车培训学员。石凯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小轿车承包给马德峰,马德峰将车辆出租给张喜平在凯杰训练场练车,石建林系凯杰训练场的管理人员。2016年8月13日,朱小峰在凯杰训练场等待自己的跟车学员练车,张喜平与案外人马斌驾驶XXX号小轿车练习半坡起步,因张喜平半坡起步时踩油门声音太大,朱小峰上前制止,因躲避车辆从半坡起步训练台上摔下受伤,当日朱小峰被送往庆阳市中医医院治疗,庆阳市中医医院建议在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6年8月19日朱小峰转入西安仲德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6年9月9日又转回庆阳市中医医院治疗,因无力支付医疗费,2016年9月13日出院。朱小峰住院32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68574.25元。2017年1月5日朱小峰因无力支付医疗费遂将马德峰、张喜平、石凯、石建林诉至法院。经朱小峰申请,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小峰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朱小峰属十级伤残。另查:马德峰支付2000元医疗费,石凯、石建林支付部分医疗费,张喜平未支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朱小峰受伤并非张喜平驾车所致,朱小峰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受伤与各马德峰、张喜平、石凯、石建林有因果关系,故对朱小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小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元,由朱小峰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朱小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574.25元,其中马德峰支付2000元,其与全部由石凯、石建林支付。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各方当事人对朱小峰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1、有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2、采取的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的;3、具有避险意识;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双方当事人对事发经过各执一词,上诉人认为其发现张喜平驾驶车辆练习半坡起步存在现实危险,故上前制止时,车辆猛踩油门打偏方向,其为躲避撞击摔下半坡起步训练台。张喜平辩称其当时正在驾驶车辆练习半坡起步,朱小峰本来坐在半坡起步的台子上然后自己跳下去,其驾驶的车辆失控并翻车。马德峰辩称不管任何情况,半坡起步的训练地点旁边禁止站人,训练车辆也完全封闭的,驾驶员听不到外面人的呼喊,朱小峰行为不仅没有起到阻止学员的作用,并且导致了学员紧急避让并翻车。对于各方主张,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现实危险确实存在,即张喜平驾驶的车辆是否具有现实危险需要朱小峰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以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及他人驾驶安全的方式加以保护。故朱小峰认为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主张不能成立。再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对朱小峰受伤张喜平具有主观过错及朱小峰受伤与马德峰、张喜平、石凯具有因果关系,故朱小峰要求张喜平、马德峰、石凯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庭审陈述,朱小峰自述是兴通驾校的教练,受兴通驾校派遣在石建林的凯杰训练场跟车培训学员,石建林不在时由其负责巡视安全,包括训练车辆、教练上岗前的安全措施。事发时石建林不在训练场,根据双方的约定,训练场的安全事务由朱小峰负责,故其认为石建林对训练场疏于管理致使非教练车辆进入并且由非教练人员训练学员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上诉人朱小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光远

审判员贾

审判员吴容芳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