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王某与吕某7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吕某2、被告吕某3、被告吕某1、被告吕某5、被告吕某4五个子女。吕某7已于1982年1月1日死亡。崂集建(91)字第140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原李村镇XXXXXX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吕某5,用地面积为172.5平方米,填发日期为1991年11月4日。青崂房私字第21305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显示原李村镇XXXXXX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吕某5,房屋四间,建筑面积55.2平方米,申请登记时间为1991年12月25日,审核日期为1992年7月30日,领证日期为1992年12月22日。
1992年3月29日,被告吕某3、吕某1、吕某5共同签订分家立约协议书,内容为:一、住房4间,母亲在世时,由母亲掌管,母亲不在世时由吕某5家所有。现将东2间允许吕某5家暂时居住,西2间母亲居住。二、三个儿子每家每月给母亲养老费50元,每年给煤1000斤,煤气款、医药费、水电费三个儿子均摊。三、母亲身体不便时到家轮流居住照顾。
2005年8月8日被告王某、吕某3、吕某1、吕某5共同签订家庭房屋分割协议书,内容为:座落于李村镇XXXXXX的平房四间,分给母亲王某西两间及对应的院子;分给吕某5东二间及对应的院子。其中被告王某的签字系吕某1代签。
2006年12月10日,吕某5与被告侯家庄社区签订(2006)侯拆协字第566号侯家庄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地址为XXXXXX(原李村镇XXXXXX),应安置面积172.5平方米,以28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优惠面积2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为192.5平方米。
2006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与被告吕某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协议,内容为:座落于李村镇XXXXXX的四间平房,拆迁时吕某5只分得86平方米应补偿的新房,母亲王某分得86平方米应补偿的新房和因四间平房拆迁安置的全部现金收入。该协议的内容及被告王某的签字均系吕某1代写。
2009年11月19日吕某5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人吕某5系319号和二层楼的权利登记人,共有面积449.2平方米(包括已优惠的20平方米),吕某5协议转让给王某76平方米及人民币10万元,分管拆迁安置业务的社区干部王义全签字见证,并注明“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