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某与被上诉人某军、某庆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龙某不服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请求依法责令两被上诉人履行《父母赡养协议》将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472号门面出租收益26000元用于《父母赡养协议》中约定的某庆房贷支出或补偿给某军的100000元;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6行“原继承生效判决后,该26000元由两被告私自分配,其中某庆分的16000元,某军分的10000元。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26000元租金在原继承案中没有处理,可认定该26000元租金已经被两被上诉人某军、某庆私自分配。《父母赡养协议》中协议内容:“2、位于城南城方宾馆旁一间门面化为某军所有(注:门面收入另外在第5条说明),另补偿某军现金十万元整。3、吉首市湘州阳光一套三室两厅商品房为某庆所有。先已付首付,余下资金父母亲承诺由父母代为归还(三人同意)。5、建设西路59号两间门面收入、城南门面收入、花垣镇门面收入(即为本案所指花园镇建设中路472号门面)、城南空地租房收入父母在世时由他们收取,但这些收入要登记入账,开支由三人商量决定,只能用于赡养、安葬、房贷、欠款以及某军的十万元。”,已经明确约定花垣镇门面收入(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472号门面收入,含本案标的26000元)只能用于赡养、安葬、房贷、欠款以及某军的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上诉人诉求该26000元租金按照《父母赡养协议》用于“父母亲承诺由父母代为归还(三人同意)”的某庆房贷以及“某军的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