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女,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第二职业高中学校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公交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3,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核仪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4,男,1930年2月18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市北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5,男,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第一通用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193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3(兼杨某1、杨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集邮总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4,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5(兼杨某4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房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