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黄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练辉,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男,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194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牌,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1,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2,女,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偿还民间借贷本金400000元,利息6000元,并从2017年7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黄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卢少辉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黄某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1.黄某与卢少辉系外甥女与舅父关系,黄某因古雷征用拆迁,取得赔偿款,舅父因经营所需前后借用400000元。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特殊亲友关系,未按民间借贷由借用人书写借据或收条给出借人收执属正常的。黄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350000元,现金支付50000元,借款人卢少辉收取借贷款项后,几乎在每月相对固定的日期和固定的金额持续支付月利率1.5%的利息,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一审庭审时李某等人无法提供辩驳和反证的。从双方特殊亲友关系及支付利息情况来看,完全可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及借用数额和约定的利息等事实,而且该借贷过程,外祖父卢某1、外祖母卢某2知情,并在庭审过程中多次陈述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等事实,亦足以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2.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其他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足以对黄某提供的证据构成不存在、不真实的反证。上述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未对转账事实进行抗辩,仅就出借款项性质进行抗辩,认为是六合彩赌债及标会款,属恶性债务。而实际上根据手机微信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仅一笔六合彩款,由黄某替其弟弟黄荣参报给卢少辉,委托卢少辉代买,金额1050元;一笔黄国防的民间标会款到期领款,卢少辉通过黄某账户转付给黄国防。二笔款项均与借贷双方当事人无关,在时间上、金额上均与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性,更不能以偏概全来否认借贷关系。

一审被告辩称

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李某与卢少辉多年未同居生活,卢少辉及其生父母与案外人陈真共同生活4年,直至卢少辉过世后,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才知道卢少辉过世;2.黄某的银行账户只有几千元,其转给黄秀霞的款都是从别的账户转来的,其没有借款能力;3.卢少辉还的是标会及马会款,不是银行欠款;4.卢某1与李某没有往来;5.本案讼争款项400000元,黄某从未在微信向卢少辉催讨400000元款项,不合常理;6.双方款项涉及六合彩及标会款,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7.黄某以银行凭证主张借贷不能成立。

卢某1、卢某2辩称,同意黄某的上诉意见。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偿还民间借贷本金400000元,利息6000元,并从2017年7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系卢少辉的外甥女,卢少辉与李某系夫妻,陈某1、陈某2系卢少辉、陈秀霞婚生子,卢某1和卢某2系卢少辉的亲生父母,卢少辉自幼由陈某3、何某夫妇收养,系陈某3、何某的养子。黄某于2016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1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卢少辉银行账号上1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合计350000元。卢少辉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方式汇给黄某总计105000元。2017年6月6日,卢少辉突发疾病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及时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黄某主张卢少辉向其借款400000元,卢少辉去世后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卢某1、卢某2应在继承卢少辉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该笔借款,黄某虽提供其与卢少辉之间银行交易明细,但李某提供了黄某与卢少辉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黄某向卢少辉汇款均系六合彩的“马钱”以及“标会款”,属于恶性债务,黄某有责任继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黄某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双方之间往来款项系借款。而根据黄某与卢少辉在2017年1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记载,黄某让卢少辉先垫付的信用卡2000元及300元费用,其下个月再归还卢少辉,该记载内容与黄某诉请不符。由于黄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卢少辉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黄某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要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黄某因证据不足,主张与卢少辉之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黄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黄某提交户口本,证明黄某与黄革委是同一家庭;证据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银行流水,证明黄某有出借能力。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何某质证认为,证据1户口本真实无异议,不能证明黄某有出借能力;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补偿金额只有1930000元,看不出4430000元的金额,且黄革委还有安置房屋,实际并没有那么多款项,政府是跟黄革委签补偿协议,黄革委有出借能力与黄某无关,黄某在未出借给卢少辉之前,其账户没有大笔金额。卢某1、卢某2质证同意黄某所提交的证据及意见。本院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1证明黄某与黄革委是同一家庭,予以确认;证据2不能证明黄某有能力出借款项及借给卢少辉。

二审中,除黄某对一审认定“卢少辉自幼由陈某3、何某夫妇收养”有异议外,其认为卢少辉只是户口落户到陈某3、何某家,卢少辉与陈某3、何某不是收养关系。各方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各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黄某一审提供陈某3户口本记载,户主陈某3,妻何某,户主与卢少辉关系为养子或继子。据此,黄某认为卢少辉只是户口落户到陈某3、何某家,卢少辉与陈某3、何某不是收养关系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主张卢少辉向其借款400000元,黄某虽然提供其与卢少辉之间银行交易明细,也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黄某并未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卢少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依据。根据黄某与卢少辉在2017年1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黄某上诉主张卢少辉向其借贷4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黄某起诉主张李某等应偿还借款是基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遗产的事实存在而主张,但黄某也未能提供上述人员有继承卢少辉的遗产,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黄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由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小铭

审判员陈春生

审判员陈育生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