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6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女,1958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1995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1,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系被上诉人宋某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