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提供马中林的遗嘱欲证明马中林已经立遗嘱将其承包地让马爱军耕种,百年后其个人财产归马爱军所有。二原告主张该遗嘱没有法律上要求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该遗嘱真实性申请鉴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本院委托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该遗嘱签名与原、被告提供的书写样本为同一人书写。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二原告申请三位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事宜进行了质询,二原告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父亲马中林1.5亩承包地相应土地征收补偿款权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户。承包地被征收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的某一成员死亡后,他名下的承包地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列入他的遗产范围并产生继承。1991年原、被告父亲马中林、原告马军花以及被告马爱军3人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每人各分到承包地1.5亩以及共同分得菜地0.1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被告的父亲死亡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征收土地发放补偿,其父亲的1.5亩承包地相应土地征收补偿款36000元应作为他的遗产进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2012年2月1日马中林写下自书遗嘱决定将家中的4.5亩承包地由马爱军继续耕种,以及在百年后名下所有财产由马爱军继承。二原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遗嘱签名是马中林本人书写,故本院对该遗嘱的内容即马中林百年后名下所有财产由马爱军继承,予以确认。判决如下:驳回马军和马军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