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王福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王福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曾用名: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749756322。
负责人:徐勤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浪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王欣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荣汽车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荣汽车周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浪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福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王福涛仅凭一个行车证就提起解除车辆挂靠关系诉讼,显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调查核实认定挂靠并判决解除明显有误,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福涛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1.一审中王福涛提供了行车证等相关证件证明与长荣汽车周口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也认可,对该事实,王福涛无需举证。2.长荣汽车周口公司变更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且将公司地址迁到周口,均未告知王福涛。王福涛是郸城人,为方便才将手续挂靠在原来的长荣汽车郸城公司,因以上变更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合情合理。3.根据2017年11月1日《周口日报》公告,长荣汽车郸城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两个月,王福涛挂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解除正确。
王福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与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2.判令长荣汽车周口公司返还扣押王福涛挂靠车辆的相关证件及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长荣汽车周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福涛将发动机号为C1016115,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豫PY873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挂靠在河南长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名下进行货运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车辆挂靠协议。2017年9月11日,长荣汽车周口公司将公司名称由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变更为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将经营场所由郸城县南环路西段变更为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2017年11月1日郸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两个月,超出法定时限,属于无效证件非法营运,安全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依法将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截止到庭审之日,长荣汽车周口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办理完成。在庭审中,王福涛当庭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的前半部分即要求返还扣押挂靠车辆的相关证件,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王福涛将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豫PY873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挂靠在长荣汽车周口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故该挂靠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予以确认。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作为车辆运输经营的被挂靠公司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货物道路运营资质,该资质作为政府行政许可的一项内容,应具有连续性,但在更名后,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被郸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注销,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完成,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王福涛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关系及配合办理挂靠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长荣汽车周口公司辩称新的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原因是部分车主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所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告王福涛与被告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2.被告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福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王福涛与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长荣汽车周口公司是否应协助王福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一,长荣汽车周口公司一审期间答辩称王福涛应证明其挂靠车辆不拖欠公司费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第二,上诉人原名是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并办理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更名为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后,原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被郸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注销,造成登记在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名下的王福涛的车辆无法运营,致使王福涛挂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福涛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解除挂靠关系正确,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应当协助王福涛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长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何琼琼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