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辩称其不是老黑农资店经营者,故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该院对此不予采信。因为被告虽不是老黑农资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但被告当庭陈述办理营业执照时是借用刘某某(被告妻弟)的名义办理,实际由被告经营。且案涉农药确系被告向原告销售,而非刘某某向原告销售,故该院认定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3)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据此,被告在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企业生产的假农药,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农药定金10000元,被告销售假农药,收取了原告的定金10000元,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经被告协调,与农户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赔偿农户李某某20000元(尚未赔付)。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20000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可另案解决。原告主张重新购买农药费9511.60元,该院认为该费用不是被告销售假农药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且原告未能证明新购买的农药用到了打假农药的地里,故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无人机打药费10752元(448亩X8元/亩X3遍),计算方式及标准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二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成正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钟生武定金10000元;
二、被告成正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生武损失10752元;
三、驳回原告钟生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