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8/31 0:00:00

茅昌法组织卖淫案
茅昌法组织卖淫案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1023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昌法。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梅静静,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昌法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昌法在天台县看守所远程法庭参加诉讼,其辩护人梅静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茅昌法与庞某1、葛某合伙经营东方罗玛大浴场,并负责日常管理,先后聘请唐某、褚某、王某1等经理负责浴场日常事务。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茅昌法明知是到浴场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将浴场包厢区卖淫项目先后承包给“阿莲"(身份不清)、徐某1及刘某、王某2(均已判决)。在刘某、王某2合伙经营期间,两人先后招募、纠集至少7名卖淫人员到浴场从事卖淫服务,并共同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卖淫人员,安排卖淫活动。2013年5月30日晚,台州市公安局与天台县公安局联合对东方罗玛大浴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人员6人,卖淫嫖娼人员2对,查获已消费的卖淫嫖娼记录992余次。期间,嫖资由浴场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后进行结算,浴场按比例参与分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茅昌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于2020年8月1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昌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褚某、王某1、刘某、唐某、庞某1、王某2、李某、裘某、徐某1、陈某、周某1、郭某、周某2、田某、王某3、王某4、付某、何某、张某1、许某、庞某2、徐某2、胡某、徐某3、王某5、鲍某、张某2、葛某的证言,《企业登记情况》,《通话详单》,《客流登记表》,《技师日报表》,《技师单》,《收银员缴款表》,《规章制度》,《情况说明》,《补充、转让协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抓获、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昌法以容留为手段,伙同他人管理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主动投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理由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亦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茅昌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茅昌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金及追缴款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雯
人民陪审员  曹善平
人民陪审员  徐有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