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3 0:00:00

黄其辉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黄其辉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21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其辉,绰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因收购赃物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雄。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红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艾国云。曾因使用电网捕鱼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7年10月9日被岳阳县×××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丁传德。曾因使用电网捕鱼于2017年3月10日被岳阳县×××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仁忠。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5月8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复兵。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丁厚勇。曾因使用电网捕鱼于2016年9月26日被岳阳县×××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公×××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岳县检刑附民公诉[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情况或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孚君、检察官曾琴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闵孚君、曹飞、检察官助理毛青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其辉、陈雄经商量决定在洞庭湖捕鱼,于是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仁忠、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吴学峰(另案处理)、谢复兵以及丁厚勇,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其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雄、李仁忠、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学峰、谢复兵、丁厚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2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计约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自2020年10月底至11月10日左右,陈雄伙同唐红崇、李仁忠在壕坝水域使用丝网捕鱼,黄其辉安排吴学峰运送渔获物至“老庚水产”门店(黄其辉与陈雄合伙经营的水产品店),然后由黄其辉销售渔获物。在此期间,共计捕捞十次左右,捕获渔获物500余公斤。2、自2020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2月下旬,陈雄伙同唐红崇、艾国云在壕坝水域使用丝网等工具捕鱼,黄其辉安排吴学峰运送渔获物至“老庚水产”门店,然后由黄其辉销售渔获物。3、自2020年12月下旬至2021年1月份左右,陈雄伙同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在壕坝水域使用丝网等工具捕鱼,黄其辉安排吴学峰运送渔获物至“老庚水产”门店,然后由黄其辉销售渔获物。4、自2021年2月中下旬至2021年3月初,陈雄伙同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在壕坝水域使用自制的电网捕鱼,黄其辉安排谢复兵运送渔获物至“老庚水产”门店,然后由黄其辉销售渔获物。5、2021年3月10日左右,黄其辉、陈雄各出资13650元,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各出资7500元购置一艘船只,五人商量捕获渔获物的获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自2021年3月上中旬至2021年4月12日,陈雄伙同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在壕坝水域使用自制的电网捕鱼,黄其辉安排谢复兵、丁厚勇运送渔获物至“庞记水产”门店(黄其辉借用的旁边门店),然后由黄其辉销售渔获物。2021年4月13日凌晨,陈雄等人使用自制电网在壕坝水域捕鱼后驾船载渔获物到达岳阳楼区北门渡口,谢复兵、丁厚勇将渔获物转移至三轮车上后,×××机关将谢复兵、丁厚勇抓获,并现场查获渔获物,陈雄等人见状驾船离开。经称重,渔获物重593.8公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渔获销售明细及微信转账明细表、涉案渔获物品种规格及重量明细表、岳阳市×××局直属分局扣押决定书、照片及说明、微信截图、调解笔录、退缴违法所得收据、以往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23个证人证言;3、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仁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谢复兵、丁厚勇明知黄其辉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措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复兵、丁厚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所犯罪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称,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岳阳市××区,使用电力、密眼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谢复兵、丁厚勇明知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等人在洞庭湖非法捕捞渔获物,为黄其辉等人非法捕捞提供运输帮助,对黄其辉等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黄其辉等八人采用网捕和电捕方式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成鱼11000kg,同时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合计约500000尾,价值211000元,建议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特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处:1、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121000元的成鱼和90000元苗种,在洞庭湖水城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3、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上述事实有八被告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相关证人证言、现场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记录、作案工具说明、《关于黄其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认可,并对向东洞庭湖投放规定投放品种内价值211000元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建议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对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认定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陈述的一致。
  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12月15日,岳阳市×××局直属分局下达扣押决定书,扣押丝网八袋、地笼十八个;扣押涉案三轮车、三轮斗车;扣押了两艘涉案快艇(1、船身长7米、红白色、发动机雅马哈品牌、85匹马力;2、船身长8米、蓝白色、发动机铃木品牌、140匹马力)。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认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月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共计,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本案损失价值为211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及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的家属经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达成调解:一、由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购置价值211000元的成鱼或鱼苗(具体鱼种以渔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二、由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三、庭审时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监督执行下,被告人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向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总价值21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为谋取非法利用,在禁捕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中,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复兵、丁厚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八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八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八被告人积极购置成鱼和鱼苗在洞庭湖水域放流,主动履行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意见,被告人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针对八名被告人参与网捕、电捕和运输的次数,结合捕捞数量及参与度,分别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机关搜查中扣押的八袋丝网和十八个地笼无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应由×××机关根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本案不予认定为作案工具。八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在诉讼过程中就刑事附带民事达成调解已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其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唐红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四、被告人艾国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五、被告人丁传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六、被告人李仁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谢复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丁厚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对被告人黄其辉、陈雄、唐红崇、艾国云、丁传德、李仁忠、谢复兵、丁厚勇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履行)。
  十、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三轮斗车和两艘涉案快艇予以没收,现场扣留的渔获物1187.6斤予以收缴,交由岳阳市×××局直属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陈业文
审 判 员 肖志军
审 判 员 徐大兵
人民陪审员 姚胜辉
人民陪审员 黄晓宝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英
书 记 员 许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