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5/13 0:00:00

苏某、苏某要求确认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初151号

原告苏某,男,1958年1月27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谢某,系苏某之妻,女,1969年6月16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1348U,所在地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费天雄,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要求确认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澄江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某、王**,被告澄江街道办行政负责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马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澄江街道办于2022年7月22日对原告苏某作出澄街综(城)强拆决字〔2022〕X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查明,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1月在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搭建了三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街综(城)罚字〔2022〕X号),并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送达了《催告书》(澄街综(城)催字〔2022〕X号),因你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阴市在澄江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9号)第二条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澄江街道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21〕67号)的规定,现本机关作出拆除位于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的建(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澄街综(城)罚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后,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苏某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2023年9月1日对原告江苏省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房屋坐落于江苏省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该房屋是原告建于2003年,之后该房屋所在地处于征收范围内,但自征收活动开展以来,原、被告双方始终未就前述房屋的相关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9月1日,被告在未提前通知原告及征求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不顾原告及其家人劝阻,组织工作人员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除,致使房屋门窗皆被毁损、原告被工作人员打伤多处。此次强拆行为致使房屋化为一片废墟,原告及家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给其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履行催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通知原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交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执行应作出决定并公告。故被告在未作出任何决定和公告的情况下即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苏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建房申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的建设曾做出过有关申请。

证据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20多年来原告的户口一直是落在案涉房屋处的,也侧面印证了房屋的合法性。

证据3.房屋位置说明、征收土地预公告、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的视频,证明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相对应的征收拆迁工作实际已经于2020年实施。本案的强拆行为也是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前脚被告对原告进行违建立案调查,后脚江阴市政府就发布了征地公告,所以本案的强拆行为就是以拆违建代替拆迁工作,行政目的不正当。

证据4.强拆的照片和视频以及报警通话记录,证明被告实施了本案的强拆行为,原告的家人于当日报警。

被告澄江街道办辩称,一、答辩人具有对涉案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澄江街道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21〕67号)的规定,澄江街道办有权对辖区内应当拆除而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二、答辩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原告苏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1月在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搭建了三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2022年6月20日,答辩人依法作出澄街综(城)罚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原告苏某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因原告苏某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答辩人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澄街综(城)催字〔2022〕X号催告书,催告原告苏某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建筑。原告苏某在催告期限内仍未拆除上述建筑。2022年7月22日,答辩人作出澄街综(城)强拆决字〔2022〕X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苏某。

2022年12月21日,答辩人将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进行了张贴并登报公告。2023年9月1日,答辩人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拆除,答辩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答辩人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澄江街道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

证据1.澄政发〔2021〕67号文,证明被告具有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证据2.澄街综(城)罚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视频,证明2022年6月20日,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苏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并送达给原告。

证据3.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视频,证明2022年6月30日,被告依法作出澄街综(城)催字〔2022〕X号催告书,并送达给原告,程序合法。

证据4.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视频,证明被告依法作出澄街综(城)强拆决字〔2022〕X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程序合法。

证据5.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照片及登报公告,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予以张贴及登报公告,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的案涉强拆行为发生在拆迁征收过程中,违反了行政目的正当性原则,以及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系以拆违代拆迁,故案涉强拆行为属违法行为。对适用法律依据原告认为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为2003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时间为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退一步讲就算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原告的目的是建房申请,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案涉的建筑物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告未提起复议、诉讼,具有不可争诉性。对证据3的位置说明、预公告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与征收无关,对视频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依法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的拆除行为与原告所述的拆迁征收行为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证据4照片仅能证明现状,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是依法进行的拆除,通过现场公证对案涉建筑物中的物品进行清点、转运和保存,也依法通知了原告领取。报警记录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也无法得出与本案的关联性。

庭审中,审判人员询问原、被告:被告,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收到后有无通过途径主张权利。

被告回答:没有复议诉讼。

原告回答:对。

审判人员 询问原告:你为何没有通过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此处罚决定提出意见?

原告回答:被告提交的送达回证原告没有签字,被告是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原告对相应的文件没有接收,也没有具体看相关内容,原告一直对此事不认可。

审判人员 询                    

被告回答:2022年7月22日,实施是2023年9月1日。

原告回答:实施时间没问题,根据决定书落款时间是没问题,就是7月22日。

被告回答:是留置送达的,当天是我们队员王某、曹某(我们的证据4)和社区工作人员刘某到原告家中,我们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宣读了强制拆除决定的主要内容,原告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将强制拆除决定留置其家中。

原告回答:是这个情况。

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被告澄江街道办作出澄街综(城)罚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原告苏某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建筑面积共计162.74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并送达。

苏某未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因苏某未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澄江街道办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澄街综(城)催字〔2022〕X号催告书,催告苏某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建筑。苏某在催告期限内仍未拆除上述建筑。2022年7月22日,澄江街道办作出澄街综(城)强拆决字〔2022〕X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2022年12月21日,澄江街道办将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进行了张贴并登报公告。2023年9月1日,澄江街道办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拆除。

另查明,《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澄江街道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21〕67号)的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由澄江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由《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4〕21号)同意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城管局不再行使已经由澄江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本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澄江街道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21〕67号),澄江街道办具有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被告主体适格。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因苏某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违建,澄江街道办作出催告书,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生效后,澄江街道办作出强制拆除公告进行了张贴并登报公告。澄江街道办对案涉建筑物拆除,澄江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认为被告的案涉强拆行为发生在拆迁征收过程中,违反了行政目的正当性原则,以及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系以拆违代拆迁,故案涉强拆行为属违法行为。本院认为,该意见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且案涉房屋拆除查处在征收拆迁前。本院认为,澄江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查处不属于以拆违代拆迁。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不应适用现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为2003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时间为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的法律适用错误。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本案中,苏某违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澄江街道办适用现行《城乡规划法》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请求判令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9月1日对其位于江苏省江阴市××街道××社区××庄××号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蒋毅斌

人民陪审员周波

人民陪审员史忠良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