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9 0:00:00

刘某某、岷某组织行政补偿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甘05行初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菅朝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岷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甲,该县县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某,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向,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岷某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长 杨江龙

  员 杨 卓

  员 曹小龙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智源

  员 冯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