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26行审17号
申请人: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被申请人:怀远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怀远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因涉嫌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被浦江县交通运输局予以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缴纳罚款。申请人浦江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金路政罚(2023)6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3861元以及逾期至执行完毕日加处的罚款人民币3861元,合计人民币772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金路政罚(2023)6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浦江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未履行罚款人民币3861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861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722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婉丽
审判员 张创伟
审判员 洪鹏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佳慧
代书记员 郑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