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粤0606行初701号
原告郭某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汉诉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了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的受理费。经查,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欧钊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