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6 0:00:00

郭某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6行初701号

原告郭某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汉诉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了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的受理费。经查,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欧钊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