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6 0:00:00

葛某某2、吉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吉01行初131号

原告:葛某某2,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亭,省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2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身体原因不能继续配合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某某2撤回起诉。

  长 刘劲钢

  员 刘国春

  员 黄 青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宇欣

  员 董芷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