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6 0:00:00

卫某某与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皖行终1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卫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2,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系卫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永兴路与新3**省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70772356413。

法定代表人周济,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某某因诉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撤销了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上诉人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某某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卫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行初2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王玉圣

  员 陈 默

  员 曹 晗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戴 红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