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9/30 0:00:00

成某与成都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某与成都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6393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成都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某。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第三人:陈某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严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某某、严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蒲毅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蒲毅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