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三、上诉人于小峰应承担2018年1月前于某2和于昕辰的抚养教育费44500元,限上诉人于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李月明;
四、驳回被上诉人李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小峰和被上诉人李月明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于小峰负担260元,被上诉人李月明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