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30 0:00:00

北某与北某2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申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茶艺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茶艺馆(以下简称某某茶艺馆)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7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茶艺馆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为支持某某茶艺馆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丰台住建委依法具有就某某茶艺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情况作出《答复告知书》(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270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某某茶艺馆向丰台住建委申请公开“关于京建丰拆许字〔2007〕第1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应项目的拆迁方案”的信息。丰台住建委收到某某茶艺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经查询检索未查找到某某茶艺馆所需的政府信息,故向某某茶艺馆作出被诉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某某茶艺馆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丰台住建委限期公开某某茶艺馆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某某茶艺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洋桥烛光茶艺馆的再审申请。

长 贾宇军

员 朱海宏

员 刘 晓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