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28 0:00:00

白某、某某等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内行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旗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某旗。

法定代表人萨某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罗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白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某旗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6行终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某某申请再审称,1988年10月申请人的父亲白某某1(已故)以户主的形式承包嘎查集体草场5710亩,某旗政府为其颁发《草牧场使用证》(编号61)。1998年1月二轮草牧场承包时申请人的兄弟姊妹将上述草场分开各自承包,申请人承包草场2000亩,某旗政府为其颁发《草原使用证》(编号0204)。1999年7月按照嘎查、苏木要求,将承包的草场安装网围栏,经营管理使用至2021年6月未发生纠纷。2016年5月20日某旗农牧业局(林业和草原局前身)给申请人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编号150625XXXX),承包面积1881.55亩,承包人为白某某、妻子郝某某、女儿白某三人。但此证内还有申请人妹妹白某某2470.25亩草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编号150625010265)。2021年7月,军队修路征地,申请人与第三人罗某某因军队征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罗某某按照《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打点,强行将申请人原经营使用网围栏内20多年360亩草场围在他的草场范围内。事发后,经苏木、嘎查调解,形成协议未履行。2023年5月15日,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取罗某某《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才知道2017年12月5日,某旗农牧业局(林业和草原局前身)在给罗某某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将申请人承包使用20多年的360亩草场打点登记在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内,罗某某和申请人均不清楚。2015年2月某旗草原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开始,嘎查集体组织农牧民对各自承包的草场安装了网围栏。2016年5月给申请人确权登记时,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只有承包草场亩数、起止年限,未写四至界线。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才打点确权,未按申请人网围栏和承包合同打点,使申请人原承包使用的草场少了360亩,这360亩草场确权在邻地承包人罗某某范围内,导致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申请人从2023年5月15日调取罗某某《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起或从2021年7月发生纠纷起计算起诉期限未超过五年。原审以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承包合同确立,而承包经营权证仅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并不依此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草牧场承包法律关系的确权凭证。本案中某旗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5日向罗某某颁发编号为1506250****X《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再审申请人白某某于2023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白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最长五年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白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某某的再审申请。

长 赵卫红

员 张志宏

员 常 青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瑾琰

员 刘馨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