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苏07行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娥,女,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花卉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钰,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维,成员。
委托代理人赵坚、范方雪,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永军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永军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作为二审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应予准许。因刘永军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刘永军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行初10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刘永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善娟
审判员 王小姣
审判员 戴立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洋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