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6/22 0:00:00

刘某、连某等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7行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娥,女,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花卉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钰,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维,成员。

委托代理人赵坚、范方雪,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永军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永军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作为二审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应予准许。因刘永军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刘永军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行初10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刘永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善娟

审判员  王小姣

审判员  戴立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洋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