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6/13 0:00:00

汪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更2号

罪犯汪林祥,曾用名汪林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湖县。

2023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3)皖0825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汪林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罪犯汪林祥于2024年1月25日以其患有重症肌无力、乙肝太湖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汪林祥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法医学诊断审核意见:根据病史记载、临床症状及医学诊断,罪犯汪林祥诊断结论为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慢性乙型肝炎(小三阳)。体格检查示双侧眼睑下垂,睁眼动作不可靠,闭眼力左侧差,双侧胸锁乳突肌力偏弱,双肺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4级+,目前存在全身乏力、饮水呛咳,未见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且未达到重型的严重程度。据此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罪犯汪林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汪林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