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4/22 0:00:00

赵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103号

罪犯赵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皖032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共同退出的赃款462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维助

审判员  查慧凌

审判员  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闵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