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4/12 0:00:00

陈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更3号

罪犯陈显庭,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太湖县。

202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3)皖0825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显庭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2月26日,罪犯陈显庭以其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显庭诊断原发性肝癌术后,门静脉栓塞、门静脉高压症(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切术后。2023年12月因肝脏恶性肿瘤、门静脉高压行肝脏恶性肿瘤切除及脾脏切除,术后病情稳定,继续化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显庭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