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702刑更1号
罪犯刘东芳,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2023年7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12刑初1076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东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于2024年2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东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认为,罪犯刘东芳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对刘东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4日,刘东芳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该案被羁押3日。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2023年9月,罪犯刘东芳多次不按时签到,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教育学习,以多种理由规避司法所实地查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池州市贵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训诫一次。2023年12月3日,罪犯刘东芳不假外出至铜陵市铜官区盗窃,2023年12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查获后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2024年1月10日,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对刘东芳行政拘留八日(刑事拘留时间折抵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0日,罪犯刘东芳被释放后仍未及时到司法所报告,此后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刘东芳,其均拒不答复,逃避监管,仍于2024年1月12日、1月16日不假外出至东至、安庆等地。罪犯刘东芳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关于矫正对象刘东芳违反监管规定及平时表现情况说明、社区矫正对象刘东芳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报告、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签到及定位情况截图、谈话记录、会议记录、撤销缓刑建议书、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芳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刑初10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罪犯刘东芳宣告缓刑部分。
二、对罪犯刘东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刑事拘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原羁押3日折抵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莉玲
审判员 陶 林
审判员 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