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云09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左某兰,女,汉族,1996年11月29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某兰(网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仲裁委员会(2023)十仲网立450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左某兰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32.95元。二、被申请人左某兰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965.08元,(截止2023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未付借款本金3032.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期间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50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左某兰承担(此款在被申请人履行第一项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左某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48.03元及相应利息等,被执行人左某兰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3133元,其中3083元(本金及仲裁费)由申请执行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兑付领取,50元以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现经申请执行人丽水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放弃对不足利息的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十堰仲裁委员会(2023)十仲网立450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