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2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皖07民申23号
赵某国:
你因与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居某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3)皖07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你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服,依法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你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再审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